莒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莒南检一部刑诉〔2020〕46号
被告人席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1222198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地安徽省太和县**镇**路**巷**户,城镇居民,现住莒南县**镇**村,临沂**工程有限公司职工。2010年3月3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太和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于2019年12月19日因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被莒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莒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席某某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19年12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8日13时许,在临沂**工程有限公司***项目部搅拌站,因搅拌机上控制油泵的一根线子损坏,被告人席某某在修理搅拌机过程中启动搅拌机,将在搅拌锅内正在清理搅拌机的被害人刘某某挤压,致刘某某严重的胸、腹腔脏器损伤而死亡。2019年11月18日临沂市****工程有限公司赔偿给被害人刘某某亲属各项损失共计80万元。2019年11月19日被告人席某某经电话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鉴定意见;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视听资料;一次性补偿协议书、户籍信息、发破案经过等书证;证人张某甲、张某乙、汪某某、卞某某、李某某等人的证言;被告人席某某的供述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席某某过失致一人死亡,其行为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权利,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莒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吴永昊
2020年1月13日
附:
1、被告人席某某现住家中(联系电话1505558****)。
2、侦查卷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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