浚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浚检一部刑诉〔2020〕144号
被告人席某某,男,196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6211962********,汉族,高中文化,务农,住浚县**镇**村。因犯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6月29日被浚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因涉嫌过失致人重伤罪,于2020年3月5日被浚县公安局监视居住;于2020年5月26日被浚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6月8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浚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浚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席某某涉嫌过失致人重伤罪,于2020年7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3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1日上午12时20分许,在浚县屯子镇荆寨村,被告人席某某无证操作小麦收割机为被害人张某某家打小麦时,未采取安全防范措施,致使张某某往收割台中清理小麦时受伤。经鉴定,张某某已达重伤一级。
其间,席某某垫付医疗费3000元。
案发后,席某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等书证;2.证人李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席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辨认笔录;7.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席某某过失伤害他人,致人重伤一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过失致人重伤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浚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海那
2020年8月20日
附件:
1.被告人席某某现羁押于浚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证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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