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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席某甲、席某乙、席某丙、席某丁盗窃案)(公开版)_高安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高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高检三部刑诉〔2020〕656号 

被告人席某甲,女,1966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2221966********,汉族,小学文化,高安市人,家住高安市******自然村**号。因涉嫌犯盗窃罪,2020年9月8日被刑事拘留,经高安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9月9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席某乙,女,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2221971********,汉族,小学文化,高安市人,家住高安市**镇**村**新村。因涉嫌犯盗窃罪,2020年9月8日被刑事拘留,经高安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9月9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席某丙,女,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2221974********,汉族,初中文化,高安市人,家住高安市**镇**村**自然村**号。因涉嫌犯盗窃罪,2020年9月8日被刑事拘留,经高安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9月9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席某丁,女,196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2221960*********,汉族,小学文化,高安市人,家住高安市**镇**村**自然村**号。因涉嫌犯盗窃罪,2020年9月8日被刑事拘留,经高安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9月9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高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席某甲、席某乙、席某丙、席某丁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2月2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9日20时许,被告人席某甲伙同被告人席某丙、席某乙来到被告人席某丁家中,商量到**村偷桔子树苗。在席某丁家吃完饭后,席某丁、席某甲、席某乙、席某丙四人骑电动车拿着事先准备好的袋子来到**村果园。因席某丁腿脚不方便,负责在果园外望风,席某甲、席某乙、席某丙三人进入果园内偷拔树苗。约半小时后,席某甲和席某乙、席某丙、席某丁四人用事先准备好的袋子装好树苗,放在电动车上原路返回席某丁家中。之后,席某丙、席某乙和席某甲将偷来的100余棵树苗分好带回各自家中栽种。经高安市价格认定监测管理局文件,高价认定(2020)87号认定被盗200棵红美人桔苗价格为7000元。

案发后,被告人席某甲、席某丙、席某乙、席某丁赔偿了被害人的损失7000元,取得了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害人陈述;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视听资料及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席某甲、席某乙、席某丙、席某丁以非法占用为目的,潜入他人果园中窃取桔树苗价值35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二款之规定,被告人席某甲、席某乙、席某丙是主犯,被告人席某丁是从犯,四被告人均具有坦白情节,可以从轻处罚。同时,四被告人已赔偿被害人的损失取得谅解,是初犯、偶犯,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高安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陈宜男

检察官助理:李  若

(院印)

2020年12月8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四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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