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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席某甲、席某乙等3人偷越国边境案)_云南省景谷傣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景谷傣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景检二部刑诉〔2021〕3号

被告人席某甲,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08821991********,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沁阳市**镇**村**号。因涉嫌偷越国(边)境罪,于2020年11月12日被景谷傣族彝族自治县(以下简称景谷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8日经本院决定,当日被景谷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席某乙,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08821986********,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沁阳市**镇**村**号。因涉嫌偷越国(边)境罪,于2020年11月12日被景谷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8日经本院决定,当日被景谷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万某某,男,195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08821954********,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沁阳市**镇**村**号。因涉嫌偷越国(边)境罪,于2020年11月12日被景谷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8日经本院决定,当日被景谷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普洱市公安局依法指定景谷县公安局管辖,景谷县公安局侦查终结后以被告人席某甲、席某乙、万某某涉嫌偷越国(边)境罪,于2020年12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30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5月,被告人席某甲、席某乙、万某某经“张某某”介绍到缅甸安装造纸设备。2020年5月13日,被告人万某某乘坐飞机从河南省郑州市到达云南省昆明市,再从昆明市乘飞机到达普洱市澜沧拉祜族自治县,后通过乘车和步行的方式经孟连傣族拉祜族佤族自治县(以下简称孟连县)偷渡到缅甸孟平。2020年5月25日,被告人席某甲和席某乙以同样的方式偷渡到缅甸孟平,与万某某在同一家造纸厂安装造纸设备。因造纸厂老板不支付工资,席某甲、席某乙、万某某商量后决定一同偷渡回国。2020年10月25日9时许,三人从缅甸孟平乘坐出租车到达中缅边境,接着乘坐皮划艇偷渡到中国孟连县,上岸后被巡逻警察查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口证明、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说明、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物证照片、活动轨迹查询记录;2.证人证言:到案经过;3.被告人席某甲、席某乙、万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席某甲、席某乙、万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席某甲、席某乙、万某某违反国(边)境管理法规,结伙偷越国(边)境,情节严重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二条、第二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偷越国(边)境罪属共同犯罪追究三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被告人席某甲、席某乙、万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席某甲、席某乙、万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故建议分别判处被告人席某甲、席某乙、万某某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景谷傣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侯亚月

2021年1月6日

附:

1.被告人席某甲、席某乙、万某某现羁押于景谷县看守所。

2.移送卷宗两册、起诉书十八份、证据清单一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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