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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席谋谋假冒注册商标案)_宜昌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宜昌市人民检察院

宜昌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宜检三部刑诉〔2019〕3号

被告人席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5211987********,汉族,高中文化,无业,出生地湖北省宜昌市夷陵区,户籍所在地宜昌市夷陵区**镇**村**组,住夷陵区**街道办事处**巷**号**单元**楼**室。因犯诈骗罪,于2012年4月6日被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同年8月16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于2019年4月24日被宜昌市公安局夷陵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31日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对其批准逮捕,当日由宜昌市公安局夷陵区分局执行。

本案由宜昌市公安局夷陵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席某某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9年7月31日向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该院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于2019年9月12日将该案转至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19年10月13日至10月27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下半年至2019年4月,被告人席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在未得到“**”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的情况下,在宜昌市伍家岗区、西陵区等地购进大量“**”散装白酒、收购使用过的**空酒瓶,并在网上购买标有“**”字样的白酒吊牌、合格证等物品,后席某某在其租住的长阳县***镇****小区**室内灌装假冒**白酒共计2868瓶,其中2706瓶假冒**白酒销售给余某某,162瓶白酒被公安机关查获,非法经营数额共计人民币148940元。具体事实如下:

1.2018年11月初,被告人席某某将其灌装的150瓶(25件)假冒**白酒,通过驾车送货方式,销售给余某某,销售金额8440元。

2.2018年11月20日,被告人席某某将其灌装的48瓶(8件)假冒**白酒,通过**物流公司托运的方式销售给余某某,销售金额2560元。

3.2018年11月28日,被告人席某某将其灌装的162瓶(27件)假冒**白酒,通过**物流公司托运的方式销售给余某某,销售金额8000元。

4.2018年12月7日,被告人席某某将其灌装的180瓶(30件)假冒**白酒,通过**物流公司托运的方式销售给余某某,销售金额9500元。

5.2019年1月6日,被告人席某某将其灌装的168瓶(28件)假冒**白酒,通过**物流公司托运的方式销售给余某某,销售金额8300元。

6.2019年1月16日,被告人席某某将其灌装的240瓶(40件)假冒**白酒,通过**物流公司托运的方式销售给余某某,销售金额12600元。

7.2019年1月21日,被告人席某某将其灌装的330瓶(55件)假冒**白酒,通过**物流公司托运的方式销售给余某某,销售金额17300元。

8.2019年1月25日,被告人席某某将其灌装的306瓶(51件)假冒**白酒,通过**物流公司托运的方式销售给余某某,销售金额16100元。

9.2019年2月21日,被告人席某某将其灌装的282瓶(47件)假冒**白酒,通过**物流公司托运的方式销售给余某某,销售金额13500元。

10.2019年4月2日,被告人席某某将其灌装的300瓶(50件)假冒**白酒,通过**物流公司托运的方式销售给余某某,销售金额15700元。

11.2019年4月9日,被告人席某某将其灌装的120瓶(20件)假冒**白酒,通过**物流公司托运的方式销售给余某某,销售金额6300元。

12.2019年4月19日,被告人席某某将其灌装的120瓶(20件)假冒**白酒,通过**物流公司托运的方式销售给余某某,销售金额6300元。

13.2019年4月22日,被告人席某某将其灌装的300瓶(50件)假冒**白酒,通过**物流公司托运的方式销售给余某某,销售金额15700元。

14.2019年4月23日,公安机关在被告人席旺租住的家中及仓库内查获162瓶假冒**白酒,价值共计864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假冒白酒等物证照片;2.商标注册证、**物流公司货物运单信息等书证;3.证人余某某、秦某某、李某某等人的证言;4.检验报告等鉴定意见;5.现场勘验笔录;6.微信交易记录、提取笔录等电子数据;7.被告人席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席某某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李滨

2019年10月18日

附:

1.被告人席某某现羁押于湖北省宜昌市夷陵区看守所。

2.案件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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