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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席金波受贿案)_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埇检刑诉〔2018〕552号

 被告人席金波,男,1964年11月27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101121964********,汉族,大学文化,案发前系安徽省道路运输管理局副局长、安徽省运管局行政许可委员会主任,安徽省合肥市人,住合肥市**路**号**幢**室。被告人席金波因涉嫌受贿罪,于2017年9月29日被本院决定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当日由宿州市公安局埇桥分局执行。2017年10月17日被本院决定刑事拘留,当日由宿州市公安局埇桥分局执行刑事拘留,同年10月31日, 经宿州市人民检察院决定逮捕,次日由宿州市公安局埇桥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席金波涉嫌受贿罪一案,由本院侦查终结,于2017年12月29日移送审查起诉。同日本院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需要补充证据分别于2018年2月7日、2018年4月20日退回补充侦查,侦查机关经补充侦查后分别于2018年3月7日、2018年5月17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2018年1月30日、2018年4月8日、2018年6月18日本案分别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7年至2015年,被告人席金波在先后担任安徽省****公司副经理兼安徽省****运输发展有限公司总经理、安徽省****局站场管理处处长、安徽省****局副局长等职务期间,利用主管安徽省****企业、班线客运、安全生产管理等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合肥**汽车贸易有限公司经理童某某(另案处理)、****集团副总经理章某某、**集团**公司经理高某某、****客车股份有限公司业务经理王某某、秦某某财物合计人民币258.72万元及0.4万元购物卡。

一、2003年6月,安徽省****局与安徽省****局工会、安徽省****局招待所共同出资成立了三产企业—安徽省****道路运输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省**公司),公司主营客车销售业务,被告人席金波任公司总经理。2005年6月,被告人席金波介绍其同学童某某(另案处理)进入省**公司任公司业务员。2005年9月,被告人席金波指使童某某注册成立合肥**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合肥**公司),席金波利用职务便利为合肥**公司汽车销售业务提供帮助,在未实际出资、未参与经营管理的情况下,自2007年至2015年以公司利润分成等名义先后多次收受童某某现金合计223.72万元。

(一)2007年至2015年每年春节,被告人席金波以公司分红名义收受童某某现金人民币5万元;2011年至2015年每年中秋节,以公司分红名义收受童某某现金人民币2万元,合计55万元人民币。

(二)2007年至2015年间,被告人席金波以公司利润分成名义收受童某某现金人民币合计153.72万元。

1.2007年年初,席金波以公司利润分红的名义收受童某某人民币2万元;2007年8月份左右,以分红名义收受童某某人民币20万元。

2.2008年8月份左右,席金波以公司利润分红名义收受童某某人民币20万元。

3.2009年8月份左右,席金波以公司分红名义收受童某某人民币10万元。

4.2010年春节前,席金波收受童某某20万元现金分红;2010年9月以分红名义收受童某某人民币20万元,用于交付购买合肥市**城住房的部分房款。 

5.2011年1月18日,童某某从其工商银行卡上转账26.72万元给席金波,此款被席金波用于购买合肥市滨湖**阁的住房。案发后,席金波找到童某某,对于该起事实与童订立攻守同盟,企图逃避法律制裁。

6.2010年,在席金波的运作下,阜阳市**旅游公司(法定代表人唐某某)从合肥**公司购买了19辆客车,席金波收受童某某25万元人民币的业务提成。

7.2011年,在席金波的运作下,蒙城****旅游公司在合肥**公司购买了20台客车,席金波收受童某某10万元人民币的业务提成。

(三)2010年,被告人席金波女儿出国留学,席在合肥**酒店非法收受童某某现金人民币5万元;2015年公车改革,被告人席金波非法收受童某某现金10万元用于购车,2017年3月席金波将此款退还。

二、2005年、2006年及2008年每年春节前后,为了和席金波搞好关系,在客运业务等方面得到席金波的关照,***集团副总经理章某某在合肥**国际酒店分别送给席金波3万元、5万元、10万元现金人民币,共计18万元人民币。2008年8月份,席金波的女儿上大学,章某某安排***集团**公司经理高某某在席金波办公室送给席现金人民币2万元。

三、2007年春节前后,为了在企业资质的评定、新增班线的审批等相关业务上得到席金波的关照,***集团**公司经理高某某在席金波的办公室送给席0.4万元合肥百大购物卡。

四、2007年2月13日,为了感谢席金波对其客车销售业务的支持及在相关业务上能给予关照,******股份有限公司业务经理王某某通过银行转账的形式送给席人民币6万元。

五、2012年至2014年每年春节前后,为了感谢席金波对其客车销售业务的支持及在相关业务上能给予关照,******股份有限公司业务经理秦某某在合肥***大酒店送给席金波人民币3万元,三年共计送给席人民币9万元。

2017年9月29日,被告人席金波经本院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案发及抓获经过、任职文件和干部任免表、购房收据、合肥**汽车贸易有限公司销售、开票信息及销售台账、营业执照和企业信息查询单、销售台账、车辆信息统计表等书证及其他证明材料。

2.证人童某某、韦某某、汪某甲、唐某某、汪某乙、张某某、黄某某、王某某、章某某、高某某、秦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席金波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席金波在历任安徽省**局劳动服务公司副经理兼安徽省**道路运输发展有限公司总经理、安徽省****局站场管理处处长、安徽省****局副局长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259.12万元,数额巨大,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卢丽

检察员:左辉

2018年6月28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在宿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伍佰壹拾伍页。

3.证人、鉴定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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