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绥北检一部刑诉〔2020〕21号
被告人常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7021990********,汉族,高中文化,无固定职业,户籍地山西省运城市永济市,现住河北省廊坊市**镇**路**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诈骗,经绥化市公安局北林分局决定,于2019年7月17日被绥化市公安局北林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罪,经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8月14日被绥化市公安局北林分局逮捕。
本案由绥化市公安局北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常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0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19年10月16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于2019年11月25日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26日补查后重报。本院于2019年11月15日决定延长审查期限。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10月至2018年5月期间,被告人常乐伙同杨某某(另案处理)冒充北京市光大银行的工作人员,以帮助被害人王某某办理大额度信用卡需要费用为由,共骗得被害人王某某人民币73.9万元,钱款被常乐与杨某某二人私分。因信用卡没有办下来,王某某联系二人要求返款,案发前二人通过常乐的账户返还给王某某人民币44.5万,后王某某与二人无法取得联系。被害人王某某于2018年11月19日到公安机关报案。现常乐与杨某某骗得的钱款中尚有人民币28.4万未返还。
被告人于2019年7月9日在北京市顺义区北务镇综合行政服务中心外,被北京市公安局通州分局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网上在逃人员经过、到案经过、接受证据清单、合同协议书、查询明细、协助查询财产通知书、招商银行户口历史明细、户籍证明、在逃人员登记表等;
2.证人许某某、马某某、于某某、刘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常乐的供述与辩解;
5.电子证据手机微信截图。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常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与他人虚构事实,骗取被害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到案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三款之规定对其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犯诈骗罪,在有期徒刑四年至五年的幅度内量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娟
2020年1月13日
附:1.被告人现在羁押于绥化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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