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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常兵盗窃案)_云南省镇雄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镇雄县人民检察院

云南省镇雄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镇检一部刑诉〔2020〕890号

被告人常兵,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321281986********,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镇雄县,住镇雄县**组**号,曾因犯盗窃罪被镇雄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罚金人民币2000元,2018年1月13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22日被镇雄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镇雄县公安局于2020年9月1日依法执行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镇雄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常兵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8月19日,被告人常兵到镇雄县**街**号,进入陈某某门面,将挂在墙上的一幅十字绣盗走拿回家中,经认定价值2000元,已发还被害人陈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害人陈某某的陈述;2.被告人常兵的供述;3.价格认定结论书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常兵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常兵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常兵系累犯,认罪认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常兵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镇雄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江昌洋

2020年11月24日

附件:

1.被告人常兵现羁押于镇雄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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