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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常军伟诈骗案)_河北省石家庄市鹿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石家庄市鹿泉区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石家庄市鹿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鹿检公诉刑诉〔2019〕800号


被告人常军伟,男,1982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1301851982********,汉族,中专文化,中共党员,户籍地四川省重庆市沙坪坝区**镇**村**组**号,现住址河北省石家庄市鹿泉区**镇**村**街**巷**号。2019年4月27日因涉嫌诈骗罪被鹿泉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4月28日被鹿泉区公安局监视居住,2019年8月29日因涉嫌诈骗罪被鹿泉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9经本院批准,同日被鹿泉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鹿泉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常军伟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0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10月15日已告知被害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7月17日,被告人常军伟谎称能为常某某的丈夫办理翻案,向常某某索要50万元,常某某在鹿泉区**镇**村其厂内转账给常军伟50万元,常军伟将骗取的50万元用于偿还个人债务及挥霍。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害人陈述;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辨认笔录;5.证人证言;6.书证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常军伟诈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石家庄市鹿泉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玲玲

2019年1113

附:

    1.被告人常军伟现羁押于晋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被告人常军伟讯问笔录复印件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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