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川成青检刑诉〔2021〕27号
被告人常凤伟,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21031986********,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五常市**乡**村**屯。2010年1月7日因犯盗窃罪被大连市旅顺口区人民法院判处罚金人民币3500元,2018年11月14日因犯盗窃罪被大连市旅顺口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20年10月30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成都市公安局青羊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2月2日,本院以其涉嫌盗窃罪批准逮捕,同日由成都市公安局青羊分局执行。
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青羊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常凤伟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了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28日零时许,被告人常凤伟骑着共享单车,来到成都市青羊区**街**巷一商铺门口,用随身携带的一字平口改刀,将李某某停放在此的一辆白色斯柯达野帝轿车(车牌号川A*****)主驾驶玻璃撬开,盗窃车内三十余元零钱;接下来常凤伟骑着共享单车来到成都市青羊区**街**路**号附近,将被害人金某某停放在此的红色两厢奇瑞轿车(车牌号川A*****)驾驶后排的玻璃用改刀撬碎,后翻进车内盗窃一瓶雪碧;常凤伟走出一小段距离后,将被害人刘某某停放在附近的白色荣威SUV(车牌号川A*****)的右后侧玻璃用改刀撬开,盗窃现金二十余元;后常凤伟又将范某某停放在旁边白色名爵SUV (车牌号川A*****)的副驾玻璃用改刀撬开,盗窃车内现金两元;最后常凤伟骑着共享单车来到成都市青羊区**街**广场一停车场,将被害人连某某停放在此的白色本田思域轿车(车牌号川A*****)主驾玻璃用改刀撬开, 盗窃车内香烟三包。
2020年10月29日,被告人常凤伟在成都市青羊区**路**号“**”网咖内被民警挡获,并从其家中查获改刀一把。
被告人常凤伟的破窗行为导致被害人刘某某修车花费 270元,被害人金某某修车花费230元,被害人范某某修车花费700元,被害人连某某修车花费1100元,被害人李某某修车花费28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害人陈述、视听资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常凤伟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常凤伟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且系多次盗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本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常凤伟系累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王昱入
2021年1月8日
附:
1.被告人常凤伟现羁押于成都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光盘贰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量刑意见书壹份、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函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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