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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常发安、常某某妨害公务案)_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检察院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渡检刑诉〔2019〕307号

被告人常发安,男,198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001071986********,汉族,文盲,河南省内乡县人,无业,住重庆市九龙坡区**村**号**单元**。因犯盗窃罪,于2007年2月被判处拘役五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0年5月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10年5月29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4月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4年12月17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1月24日被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

被告人常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001071984********,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河南省内乡县人,无业,住重庆市九龙坡区**村**号**单元**。因犯盗窃罪和抢劫罪,于2006年6月28日被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

上列二被告人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9年5月31日被重庆市公安局南岸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4日经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由重庆市公安局南岸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南岸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常发安、常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9年8月27日向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2019年9月2日,重庆市南岸区检察院将本案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29日11时许,重庆市公安局**分局刑警队民警敖某某等人在九龙坡区龙泉村一路边抓捕涉嫌盗窃犯罪的被告人常发安时,常发安反抗拒捕。被告人常某某持刀拒捕,并言语威胁民警,后二人逃离。

2019年5月29日18时许,重庆市公安局**分局**派出所副所长陈某某带领民警、协勤队员等人,在大渡口区八桥镇梓塘路一面馆内抓捕涉嫌盗窃的被告人常发安时,被常发安、常某某二人阻碍执行公务。被告人常某某被民警控制后,明知常发安患有艾滋病,仍口头大声教唆常发安咬民警;被告人常发安在民警抓捕过程中不断挣扎反抗,踢打民警,并在明知自己患有艾滋病的情况下用手抓伤民警陈某某,用口咬伤协勤队员潘某某。后二人分别被民警控制到案。

2019年5月29日,受伤民警陈某某和协勤队员潘某某就医后开始接受艾滋病阻断治疗。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口页》、《刑事判决书》、《艾滋病确认单》、《医疗处方笺》等书证;

2证人熊某某、刘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陈某某、潘某某、舒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常发安、常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辨认笔录、视频提取笔录;

6.监控视频等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常发安、常某某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五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常发安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余翔

2019927

附:

1.被告人常发安、常某某现被羁押于重庆市南岸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二册,光盘五张;

3.提押证二份;

4.量刑建议书二份;

5.《证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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