蒙自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蒙检一部刑诉〔2020〕519号
被告人常国富,绰号常龙,男,2001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5224252001********,汉族,贵州省织金县人,初中文化程度,农民,住贵州省毕节市织金县**镇**村**组。因涉嫌抢劫罪,于2020年8月16日被蒙自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年9月2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蒙自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蒙自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常国富涉嫌盗窃罪、抢劫罪,于2020年11月1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2020年11月20日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7月10日22时40分许,被告人常国富与陶某某(已判决)、陈某某(已判决)、邓某某(另案处理)、王某某(另案处理)商议后,在蒙自市新安所镇回归路“**宾馆”四楼,将被害人马某某、陶某某的摩托车钥匙盗走,后用钥匙打开二被害人停放于宾馆门口的摩托车,将两辆摩托车骑走。经蒙自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马某某被盗摩托车价值人民币3800元,陶某某被盗摩托车价值人民币3200元,合计人民币7000元。被盗的两辆摩托车均已被被害人追回。
2.2020年8月5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常国富与邓某某、朱某某(另案处理)等人在蒙自市阁学街,持刀抢走被害人侯某某的一部VIVOY85A手机(串号:868741036541357)、王某某的一部VIVOY93手机。经蒙自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侯某某被抢的VIVOY85A手机价值人民币6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人员基本信息、立案决定书等书证;
2.证人邓某某、郑某某、张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马某某、陶某某、侯某某、王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常国富的供述和辩解;
5.价格认定结论书;
6.辨认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常国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常国富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持刀威胁的手段,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分别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抢劫罪追究被告人常国富的刑事责任,并实行数罪并罚。被告人常国富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常国富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之规定,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此致
云南省蒙自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冯应伟
2020年12月10日
附:
1.被告人常国富现羁押于蒙自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3册;
3._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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