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检四部刑诉〔2020〕906号
被告单位常州**机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2MA********,住所地常州市武进区湖塘镇**路**号**幢**号,法定代表人马某甲。
诉讼代表人马某乙,男性,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25021976********,系被告单位员工,电话1377*****61。
被告人马某甲,女性,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15811995********,汉族,初中文化,被告单位法定代表人,户籍所在地山东省临清市,住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城**幢**单元**室。被告人马某甲因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20年9月2日被常州市公安局新北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常州市公安局新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单位**公司及被告人马某甲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20年11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单位**公司、被告人马某甲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告知被害单位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马某甲,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单位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单位**公司、被告人马某甲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至8月间,被告人马某甲在实际经营**公司期间,明知从他人处购买的标有“NSK”标识的轴承系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仍多次向广东**科技创新有限公司、广东**真空技术工程有限公司销售,金额共计人民币103645元。
2020年9月1日,公安机关在被告人马某甲租赁的位于本市武进区大巷村515号仓库内查获标有“NSK”标识的轴承1774件,在位于本市武进区湖塘纺织城F6-7号店铺内查获马某甲存放于此的标有“NSK”标识的轴承540件。经相关权利人确认,上述轴承均系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
被告人马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案发后,被告人马某甲已赔偿被害单位人民币200000元并获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涉案轴承等物证;
2.常住人口信息表等书证;
3.证人陈某某、容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马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5.常州市公安局新北分局制作的搜查、扣押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单位**公司、被告人马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单位**公司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被告人马某甲作为被告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二十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单位**公司、被告人马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单位**公司、被告人马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常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梁秋芬
2020年12月31日
附件:
1.被告人马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其居住地
2.卷宗4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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