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宣化区院一部刑诉〔2019〕157号
被告人常日光,乳名“新建”,男,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7211978********,汉族,大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河北省张家口市宣化区**镇**村**号。2014年12月4日因犯故意伤害罪、故意毁坏财物罪被原宣化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2018年11月23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张家口市公安局宣化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8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本院批准,由张家口市公安局宣化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常日亮,绰号“二难看”,男,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7211971********,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河北省张家口市宣化区**镇大**村**号。1998年7月30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原宣化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2014年12月4日因犯故意伤害罪、故意毁坏财物罪,被原宣化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2019年5月3日因涉嫌敲诈勒索罪,被内蒙古自治区霍林郭勒市公安局抓获并羁押于该市看守所;同年5月5日因涉嫌敲诈勒索罪,被张家口市公安局宣化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4日因涉嫌抢劫罪,经本院批准,次日由张家口市公安局宣化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常军,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7211984********,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河北省张家口市宣化区**镇**村**号**排**室。2019年3月28日因涉嫌敲诈勒索罪,经本院批准,同年4月24日由张家口市公安局宣化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王建飞,乳名“二宝贝”,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7211984********,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河北省张家口市宣化区**镇**村**号**排**室。2018年11月23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张家口市公安局宣化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8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张家口市公安局宣化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3月11日被张家口市公安局宣化分局解除取保候审;同年3月12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张家口市公安局宣化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18日因涉嫌敲诈勒索罪,经本院批准,由张家口市公安局宣化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王建兵,绰号“大拐”,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7211987********,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河北省张家口市宣化区**镇**村**号。2007年10月12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原宣化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2019年2月16日因涉嫌敲诈勒索罪,被张家口市公安局宣化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13日因涉嫌敲诈勒索罪,经本院批准,次日由张家口市公安局宣化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刘愿朝,绰号“海龙”,男,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721198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河北省张家口市宣化区**镇**村**号**排**室。2015年5月29日因犯故意伤害罪、故意毁坏财物罪被原宣化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2019年3月12日因涉嫌敲诈勒索罪,被张家口市公安局宣化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8日因涉嫌敲诈勒索罪,经本院批准,由张家口市公安局宣化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白永文,乳名“文文”,绰号“白船”,男,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7211983********,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河北省张家口市宣化区**镇**村**街**排**室。2019年2月2日因涉嫌敲诈勒索罪,被张家口市公安局宣化分局取保候审;同年3月9日因涉嫌敲诈勒索罪,被张家口市公安局宣化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18日因涉嫌敲诈勒索罪,经本院批准,次日由张家口市公安局宣化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王贵宏,绰号“大个伟明”,男,196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7211966********,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河北省张家口市宣化区**镇**村**号。2019年4月18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张家口市公安局宣化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0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妨害公务罪,经本院批准,次日由张家口市公安局宣化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刘某甲,绰号“**”,男,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721197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河北省张家口市宣化区**镇**村**排**号。2019年4月3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张家口市公安局宣化分局取保候审;同年4月28日因涉嫌窝藏罪,被张家口市公安局宣化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0日因涉嫌窝藏罪,经本院批准,次日由张家口市公安局宣化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施春雨,男,1981年3月31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72119810331521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河北省张家口市宣化区**镇**村**街**号**排**室。2018年11月22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张家口市公安局宣化分局监视居住,2019年5月22日被张家口市公安局宣化分局解除监视居住;同年5月22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张家口市公安局宣化分局取保候审;同年6月3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本院取保候审,并由张家口市公安局宣化分局执行取保候审。
被告人代某甲,男,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532197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张家口市赤城县**镇**街**号,现住河北省张家口市宣化区**小区**号楼**号底商。2019年1月8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张家口市公安局宣化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31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本院批准,由张家口市公安局宣化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韩某甲,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7211986********,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张家口市宣化区**镇**村**路**号,现住河北省张家口市宣化区**镇**小区**号楼**单元**室。2019年5月16日因涉嫌串通投标罪,被张家口市公安局宣化分局取保候审;同年6月3日因涉嫌串通投标罪,被本院取保候审,并由张家口市公安局宣化分局执行取保候审。
被告人常某甲,女,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7211988********,汉族,大学本科,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张家口市宣化区**镇**村**号,现住河北省张家口市宣化区**小区**号楼**单元**室。2019年5月14日因涉嫌窝藏罪,经本院批准,次日由张家口市公安局宣化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王某甲,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7051989********,汉族,大专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张家口市宣化区**路**号院**号楼**单元**号,现住河北省张家口市宣化区**小区**号楼**单元**室,2019年5月2日因涉嫌窝藏罪,被张家口市公安局宣化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0日因涉嫌窝藏罪,被张家口市公安局宣化分局取保候审;同年6月3日因涉嫌窝藏罪,被本院取保候审,并由张家口市公安局宣化分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张家口市公安局宣化分局侦查终结,于2019年5月31日以被告人常日光、常日亮、常军、王建飞、王建兵、刘愿朝、白永文、王贵宏、刘某甲、代某甲、施春雨、韩某甲、常某甲、王某甲涉嫌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故意毁坏财物罪,妨害公务罪,故意伤害罪,抢劫罪,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赌博罪,串通投标罪,窝藏罪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张家口市宣化区监察委员会以常日光、常日亮、常军、白永文涉嫌贪污罪,于2019年9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案情重大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2019年7月15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同年8月15日侦查机关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2009年初,被告人常日光当选为张家口市原宣化县**镇**村村书记兼村主任,被告人常日亮当选为该村村委委员。同年3月,常日光、常日亮组织村民通过实施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的犯罪行为占据**矿区,常日光以村委会名义组建看山队,常日亮为负责人,被告人常军、王建飞、王建兵、刘愿朝、白永文、王贵宏分别加入成为看山队成员。同年5月14日,常日光通过组织其看山队成员煽动**村村民实施故意毁坏财物、妨害公务、故意伤害的犯罪行为,常日光在原宣化县**镇、**乡一带树立了非法权威并取得了一定的社会地位,以常日光为组织者、领导者的黑社会性质组织开始形成。为稳固其势力及社会地位、更好地把控**村、树立非法权威,常日光通过发展党员,合伙做生意、开公司,给予股份、分红,发放工资,提供吃喝及交通工具,提供生活帮助,实施违法犯罪后负责赔偿等方式,为其组织成员常日亮、常军、王建飞、王建兵、刘愿朝、白永文、王贵宏提供帮助,同时规定不让其组织成员擅自打架惹事,禁止吸毒、赌博,在宣化区**镇一带实施了抢劫、敲诈勒索、故意伤害、赌博、寻衅滋事、串通投标等多起违法犯罪活动,逐步形成以常日光为组织者、领导者,以常日亮、常军为骨干积极参加者,以王建飞、王建兵、刘愿朝、白永文、王贵宏为积极参加者的黑社会性质组织。该组织通过向政府索要现金,承揽工程,聚众赌博抽头渔利,敲诈勒索,侵吞村集体资产、国家专项资金等方式获取大量经济利益,并部分用于支持该组织的违法犯罪活动和维持该组织的生存发展。常日光黑社会性质组织长期把持基层政权,有组织地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群众,在宣化区**镇、**乡区域内造成重大影响,严重破坏当地经济和社会生活秩序,社会影响极其恶劣。
具体犯罪、违法事实如下:
(一)故意毁坏财物罪、妨害公务罪、故意伤害罪
2009年5月14日,常日光看到**村村委会门口停放着两辆越野车、一辆出租车,车旁站着一些人员且手中拿着砍刀等工具后,便电话叫来其看山队成员常日亮、常军、王建飞、王建兵、刘愿朝、白永文、王贵宏等人,并通过村委会喇叭广播方式通知村民赶到村委会。常日亮、常军、王建飞、刘愿朝等人赶到村委会后,常日光、常日亮组织上述人员从村委会里拿出高跷腿,与村委会门前的外来人员发生打斗,将对方的部分人员打散,对方张某乙等四人躲在一辆黑色本田越野车内不敢下车,常日光、常日亮又组织常军、王建飞、王建兵、刘愿朝、王贵宏等人砸碎车玻璃,将四人拽出车外带至村委会院内扣留。经鉴定:被损车辆价值为人民币13001元。
**派出所接到报警后,公安干警、**镇政府领导等相继赶到村委会处理此事。公安干警欲将四人带走调查时,遭到常日光及多名村民阻拦,常日光要求必须现场处理。此后,村民越聚越多继续阻拦,致使公安机关无法将四人带离、警车无法离开。被害人秦某某得知有人被打后,从**矿区赶到**村村委会并进入村委会的套屋内。常日亮指使看山队员常某乙躺在村委会地上假装昏迷,诱发村民公愤,常日光利用此事煽动村民情绪,村民在屋外与秦某某对骂,秦将一块玻璃扔出屋外将王贵宏脸部划伤。常军、王建飞、王建兵、刘愿朝、王贵宏等人不顾公安干警警告、制止,强行冲入套屋后秦某某头部被打伤。经鉴定:秦某某的伤情为重伤。秦某某受伤后,**村村民以掰雨刮器、强拉车门等方式阻碍公安干警将秦某某带走救治,原宣化县公安局副局长被迫下跪央求后,才得以将秦某某带离。秦某某被送走后,公安机关再次准备将四人带走调查,继续遭到常日光及村民的阻拦,常日光借机向政府提出索要10万元等三个条件,镇政府答应尽力解决后常日光才同意将四人带走。
(二)贪污罪
1、2011年常日亮任**村委会委员期间,张唐铁路征地时利用负责该村张唐铁路征地拆迁测量、登报及上报的职务之便,采取借用白某戊、赵某己、常某己三人身份证和地补卡,冒用上述三人名字,虚构占地事实、编制虚假报表等手段,骗取张唐铁路征地补偿款共计193406.4元,用于刑事赔偿事项。
2、2014年至2015年,常日光和常日亮在**村委会任职期间,利用协助上级政府从事对该村财政扶贫项目管理和监督的职务之便,与白永文、常军等人共谋,通过成立养殖合作社、虚开发票、借羊凑数等手段,达到通过上级对该项目验收的目的,从而非法套取国家财政扶贫资金130万元。
(三)抢劫罪
2011年左右的一天下午,常日亮以被害人许某甲做尾矿砂生意未给其好处费或股份为由,指派王建飞、白永文、刘愿朝将许某甲带至原宣化县**镇**村吴某某家中,后常日光赶到并手持大刀对许某甲进行威胁,常军、王建飞、白永文盯守屋门不让许某甲离开,常日亮、刘愿朝亦对许某甲进行恐吓,逼迫许某甲将随身携带的15000元现金当场交出。事后常日亮分别给常军、王建飞、刘愿朝、白永文购买手机一部,余款常日亮用于日常消费。
(四)敲诈勒索罪
1、2012年10月左右,被害人许某乙、许某丙、岳某某、赵某甲、苗某某五人到**矿区取少量矿渣,常日光、常日亮发现后借口看山的赵某乙被打先指派常军、王建飞、刘愿朝将许某乙等五人带至矿区取样地点殴打,后强迫被害人带赵某乙到医院花费部分检查费,后向许某乙等五人勒索现金5000元。
2、常日光、常军、白永文开设小额贷款公司期间,徐某某向该公司借款30000元,被害人王某乙为担保人。后常军、白永文多次寻找徐某某还债未果,2016年1月常日光指派常军、王建兵、白永文到王某乙父亲家找到王催收王所借赌债及徐某某欠款。因常军等人欲收取80000余元,王某乙及其家人均不同意,常军等人即对王某乙及其家人进行恐吓。期间,王某乙父亲被迫跪地求饶,王给常日光打电话答应次日解决后常日光才指令常军等人离开。次日,王某乙找到常日光求情,常日光让王还款70000元。除30000元本金、50OO元赌债及利息外,共计勒索王某乙21000元。
(五)故意伤害罪
2013年8月19日12时许,常日光(已判刑)得知郭某甲、代某乙、刘某乙等人在**镇**河道选沙,遂带领常军、王建飞、白永文等人赶到选沙现场,双方因选河沙问题发生争执,常日光、常军、王建飞、白永文对代某乙等人进行殴打,并驾驶工地上的铲车将现场的帐篷推翻。经鉴定:代某乙伤情为轻伤。
(六)赌博罪
2015年10月至11月,常日光提供赌资50000元在**镇**村小额贷款公司地下室、穆某某家毛坯房聚众赌博。常军、王建兵、白永文明知常日光聚众赌博仍在常的安排下管理赌场,负责抽头渔利、记账并向参赌人员出借赌资,其中分别借给参赌人温某某、赵某丙、徐某某、梁某甲、王某乙、梁某乙22000元、16000元、15000元、10000元、5000元、5000元。
(七)寻衅滋事罪
2018年8月26日9时许,被告人常日光、代某甲在修建**镇**村至**村柏油路时, 以被害人赵某丁、田某某、韩某乙三人驾驶的车辆堵了其所修道路为由,随意对赵某丁等人进行殴打,并将赵某丁、田某某所驾冀G3****、冀G72****自卸车前挡风玻璃、驾驶位置玻璃及中网砸坏。经宣化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砸车辆的损失价格为2642元;经鉴定:韩某乙的伤情为轻微伤。
(八)串通投标罪
2016年4月, 常日光注册成立了张家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指派常军担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2018年3月,常日光又安排被告人韩某甲在常军的协助下,注册成立了张家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2018年6月,常日光得知**镇政府将对**村至**村道路修建工程对外进行招投标,决定参加投标, 为确保自己竞标成功,常日光借用了张家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营业执照和公章等,指派常军冒用**公司名义私自制作了以被告人刘某甲为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书,后常日光指使常军以**公司的名义、刘某甲以**公司的名义、韩某甲以**公司的名义,共同参与该项目的投标。常日光安排常军统一购买并制作了三个公司的标书,缴纳了投标保证金。同年7月9日,光合公司以2001888.72元的竞标价中标。
2018年11月,**镇政府就**村至**庄村农村公路改造项目进行招投标,经二次流标后,决定以磋商方式进行招标。常日光得知后,再次安排常军、刘某甲、韩某甲,以上述相同的手段,参与了此次招投标磋商。**公司以2032200元的竞标价中标。
上述两次招投标中标项目金额共计4034088.72元。
(九)违法事实
1、2011年5月13日下午,原宣化县**镇**村村民王某丁与同村常某丙因琐事发生吵打,后王某丁的妻子白某甲和常某丙分别通知了自己的亲属。王某丁之子王某丙遂与其岳父刘某己、妻子刘某丙、高某甲、高某乙、焦某某驾驶别克、本田雅阁两辆轿车到达**村。常某丙的侄子常日光(已判刑)电话通知常日亮(已判刑)先给处理一下此事。王某丙到达后与常某丙的侄子常日亮发生厮打。常日光、常日亮、常某丁(已判刑)、刘愿朝(已判刑)赶到后,双方冲突再次升级,期间常日光、常日亮、常某丁、刘愿朝将别克轿车与本田轿车砸坏并将被害人焦某某打伤。经原宣化县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鉴定:别克轿车的损失价格鉴证值为6812元,本田雅阁轿车的损失价格鉴证值为6105元。经鉴定:被害人焦某某的伤情为轻伤。
2、2009年5月13日12时许,因村委会要在刘某丁家院外南侧建垃圾池一事常日亮与刘某丁发生口角,常日亮、常日光与王某戊(刘某丁女婿)、王某己(刘某丁外甥女)发生打架,致王某戊左眼受伤、常日亮左臂受伤。经**派出所调解:双方各自负担自己的医疗费用,互不赔偿。
3、2013年3月7日16时许,在**镇**村**球团厂门口,白某乙与刘某戊因错车问题发生争执并相互殴打,后白某乙叫来白某丁、郭某丙,并与刘某戊发生争执并相互殴打,**村村民沈某某与赵某戊路过此处,与白某乙一方发生争执。后白某丁叫来常日亮,刘某戊与常日亮发生争吵,常日亮叫来常日光、王建飞、王某庚、王建兵,其后白某丙到达现场,王建兵、王建飞对沈某某进行殴打,王某庚对赵某戊进行殴打。经鉴定,沈某某的伤情为轻微伤。王建飞、王建兵均被给予行政罚款500元处罚。
4、2013年8月的一天15时许,常日光、白永文等人开车路过原宣化县**镇**村时,因琐事与石某某、王某辛发生口角,常日光、白永文等人对石某某实施殴打。因此案的违法行为已过追究时效公安机关决定终止调查。
5、2014年7月8日23时许,在**镇**村李某甲开的“**饭庄”门前,宋某某与李某甲因停车问题发生争执,后宋某某电话叫来刘愿朝、王建飞,双方相互殴打,王建飞将李某甲之子李某乙打伤。王建飞被给予行政拘留十日处罚。
6、常日光承揽京张高铁在**镇**村栽电杆工程,指派王建兵负责监工。2017年7月27日, 在小白阳村张某甲的地里,因栽电杆占地发生纠纷,王建兵用铁锹将张某甲戳倒后,对其拳打脚踢,并电话报知常日光。常日光赶到现场后,用石头将120救护车驾驶位后侧玻璃砸碎阻拦对张某甲的救治。
7、2018年常日光承揽京张高铁部分AB料供应业务,安排王建兵负责组织运输。同年4月17日上午,因拉AB料的大车长时间路经**镇**村将AB料撒在村里路上无人清理,村书记肖某某用汽车将村中道路堵住阻止车辆继续通过。当日15时许,常日光、王建兵、常军、代某甲对肖某某进行谩骂,并在警察调解时当场对肖某某实施殴打。经鉴定:肖某某的伤情为轻微伤。
二、其他犯罪
(一)故意伤害罪
2007年8月初,常日光在**矿业公司**矿区院中被狗咬伤。8月13日9时许,常日光、王建飞、曹某某(已死亡)及被告人施春雨持镐把到矿区院中打狗,矿区工人曹某戊手持刀锯阻拦打狗,施春雨用镐把将曹某戊头部打伤。经鉴定:曹某戊伤情为重伤。
(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
2009年1月,常日光、常日亮担任村干部之后, 以解决村民饮水为由,煽动数十名村民于同年3月16日前往原宣化县**矿业有限公司位于**村的**矿区,以威胁方式将正在矿区值班的工作人员孙某某、高某丙赶走。后二被告人组织常军、王建飞、王建兵、刘愿朝、白永文、王贵宏、王某壬等人看守**矿区达九年之久, 致使**公司无法进行对**矿区的探矿作业,机械设备无法使用、均已报废。
(三)窝藏罪
2019年2、3月份,在明知常军为公安机关追逃人员的情况下,为帮助其藏匿,刘某甲为其提供现金3000元,并开车带其 购买方便面、馒头等食品;被告人常某甲指使被告人王某甲为常军提供衣物。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常日光、常日亮、常军、王建兵、王建飞、刘愿朝、白永文、王贵宏等人供述与辩解;被害人王某乙、许某甲等人陈述;证人郭某乙、王某壬等人证言;法医学损伤程度鉴定书等鉴定意见;辨认笔录、指认笔录等;户籍证明、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常日光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以暴力手段,有组织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故意毁坏他人财物,数额较大;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在协助政府从事国家扶贫项目监督、管理工作中,利用职务之便伙同他人,非法套取扶贫资金,数额巨大;以暴力、胁迫方法抢劫财物;敲诈勒索他人财物,数额较大;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任意毁损他人财物,情节严重;串通投标报价,损害招标人或其他投标人利益,情节严重;纠集多人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致使生产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为首要分子。其行为分别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七十五条、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二款、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毁坏财物罪,妨害公务罪,贪污罪,抢劫罪,敲诈勒索罪,赌博罪,寻衅滋事罪,串通投标罪,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常日光在缓刑考验期内犯新罪,应当撤销缓刑,与后罪并罚决定执行的刑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犯数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
被告人常日亮积极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系骨干成员;故意毁坏他人财物,数额较大;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在协助政府从事国家扶贫项目监督、管理和征地拆迁工作中,利用职务之便伙同他人,非法套取扶贫资金和征地补偿款,数额巨大;以暴力、胁迫方法抢劫财物;敲诈勒索他人财物,数额较大;纠集多人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致使生产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为积极参加者。其行为分别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七十五条、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二款、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百九十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毁坏财物罪、妨害公务罪、贪污罪、抢劫罪、敲诈勒索罪、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常日亮在缓刑考验期内犯新罪,应当撤销缓刑,与后罪并罚决定执行的刑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犯数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
被告人常军积极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系骨干成员;故意毁坏他人财物,数额较大;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1人重伤、1人轻伤;协助他人贪污公款,数额巨大;以暴力、胁迫方法抢劫财物;敲诈勒索他人财物,数额较大;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串通投标报价,损害招标人或其他投标人利益,情节严重。其行为分别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七十五条、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款、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二百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毁坏财物罪、妨害公务罪、故意伤害罪、贪污罪、抢劫罪、敲诈勒索罪、赌博罪、串通投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常军犯数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
被告人王建飞积极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故意毁坏他人财物,数额较大;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1人重伤、1人轻伤;以暴力、胁迫方法抢劫财物;敲诈勒索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分别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七十五条、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百七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毁坏财物罪、妨害公务罪、故意伤害罪、抢劫罪、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建飞犯数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
被告人王建兵积极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故意毁坏他人财物,数额较大;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1人重伤;敲诈勒索他人财物,数额较大;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分别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七十五条、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毁坏财物罪、妨害公务罪、故意伤害罪、敲诈勒索罪、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建兵在缓刑考验期内犯新罪,应当撤销缓刑,与后罪并罚决定执行的刑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犯数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
被告人刘愿朝积极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故意毁坏他人财物,数额较大;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1人重伤;以暴力、胁迫方法抢劫财物;敲诈勒索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分别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七十五条、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百七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毁坏财物罪、妨害公务罪、故意伤害罪、抢劫罪、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愿朝犯数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
被告人白永文积极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协助他人贪污公款,数额巨大;以暴力、胁迫方法抢劫财物;敲诈勒索他人财物,数额较大;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1人轻伤;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分别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款、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贪污罪、抢劫罪、敲诈勒索罪、故意伤害罪、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白永文犯数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
被告人王贵宏积极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故意毁坏他人财物,数额较大;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1人重伤。其行为分别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七十五条、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毁坏财物罪、妨害公务罪、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贵宏犯数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
被告人刘某甲串通投标报价,损害招标人或其他投标人利益,情节严重;明知是犯罪的人而帮助其逃匿。其行为分别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百一十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串通投标罪、窝藏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甲犯数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
被告人施春雨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1人重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代某甲任意毁损他人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韩某甲串通投标报价,损害招标人或其他投标人利益,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串通投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常某甲明知是犯罪的人而帮助其逃匿。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窝藏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王某甲明知是犯罪的人而帮助其逃匿。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窝藏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张家口市宣化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建康
检察员:闫 艳
检察员:杨玉薇
2019年9月30日
附:
1、被告人常日光、常某甲羁押于张家口市看守所;被告人常日亮、常军、王建飞、王建兵、刘愿朝、白永文、王贵宏、刘某甲、代某甲羁押于宣化看守所;被告人施春雨现被取保候审,联系方式:17736316759;韩某甲现被取保候审,联系方式:13831394461;王某甲现被取保候审,联系方式:19931357543。
2、随案移送证据材料卷77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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