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左云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左检第一刑诉〔2020〕14号
被告人常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2261979********,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左云县**镇,现住左云县**小区**号楼**单元**,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3日被左云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7月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西省左云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常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1日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6日21时53分,被告人常某醉酒驾驶蒙k51***丰田霸道越野车,由南向北行驶至左云县**街**饭店对面处,追尾碰上魏某停放在道路东侧的晋B****8福特小型轿车,晋B****8福特小型轿车又碰上前面停放的晋F****8大众朗逸小型轿车(车主穆某某),晋F****8大众朗逸牌小型轿车又碰上道路东侧绿化带树木、路基、路灯杆及停放在路边的晋B****7福田牌货车(车主宋某某),造成常某、魏某受伤、四车、绿化带树木、路基、路灯杆、道路中央金属隔离护栏受损。经鉴定常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247.54mg/100ml。道路事故认定书认定常某负事故全部责任,魏某、穆某某、宋某某无责任。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到案经过、现场图、收条、赔偿协议、谅解书、户籍证明;
证人证言:郄某某证言;
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魏某、穆某某、宋某某陈述;
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常某供述和辩解;
现场勘验笔录;
鉴定意见:山西省怀仁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山西晋龙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常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常某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在道路上行驶,发生交通事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常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左云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燕慧
2020年7月8日
附件:
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在左云县**小区**号楼**单元**;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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