义乌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义检刑诉〔2020〕8069号
被告人常某,男性,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12211976********,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阜阳市临泉县,住安徽省临泉县**镇**村委会**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7日被义乌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义乌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常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2日晚上,被告人常某饮酒后驾驶浙GR****号小型普通客车从金华市至义乌市。同日21时28分许,途经义乌市**镇**村前无名路地段,与相对方向由万某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部分受损及万某某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常某驾车逃逸,后于当日被义乌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民警查获归案。后义乌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民警对被告人常某进行现场酒精呼气测试,经呼气检测酒精含量为208mg/100ml,已经达到醉酒驾驶标准。随后被告人常某被民警带至义乌市中心医院由医护人员抽取血液。经义乌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对被告人常某的血液进行检验后,确认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53mg/100ml,属于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经认定,被告人常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案发后,被告人常某已赔偿事故相对方的全部损失。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身份信息,交通管理强制措施凭证,酒精呼气测试检验单,血样提取登记表,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驾驶证、行驶证信息查询记录,发还清单,和解协议,收条,驾驶人违法查询记录,到案经过;
2.证人证言:证人万某某、陈某、王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常某的供述;
4.鉴定意见:理化检验报告;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
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呼气、抽血视频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常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常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常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常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义乌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瑾
(院印)
2020年11月3日
附件:
1.被告人常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58********;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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