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平山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检公诉刑诉〔2020〕277号
被告人常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04231982********,汉族,初中文化,群众,务工,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平山县**乡**村**号,住原籍,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3日被平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平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常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23日21时许,被告人常某醉酒后驾驶鲁B*****沿西外环路自北向南行驶,后被平山县公安局执勤交警在西外环与钢城路查获,经呼吸式酒精检测仪检测,常某检测结果为:118mg/100ml。经平山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送检常某静脉血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128.35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证人证言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
5现场笔录
被告人常某在我院审查起诉期间认罪认罚,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常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平山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赵剑
2020年11月26日
附件:
1、被告人常某现住河北省石家庄市平山县**乡**村**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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