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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常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平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平山县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平山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检公诉刑诉〔2020〕277号

被告人,男,1982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04231982********,汉族,初中文化,群众务工,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平山县******号,住原籍,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3日被平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平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常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23日21时许,被告人常某醉酒后驾驶鲁B*****沿西外环路自北向南行驶,后被平山县公安局执勤交警在西外环与钢城路查获,经呼吸式酒精检测仪检测,常某检测结果为:118mg/100ml。经平山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送检常某静脉血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128.35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证人证言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

5现场笔录

    被告人常在我院审查起诉期间认罪认罚,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常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平山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赵剑

2020年11月26日

                                      

附件:

1、被告人常现住河北省石家庄市平山县**乡**村**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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