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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常某妨害公务案)(公开版)_郑州铁路运输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郑州铁路运输检察院 

起 诉 书

郑铁检一部刑诉〔2021〕6号 

被告人常某,男性,1982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1051982********,汉族,中专,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住济南市天桥区****,因涉嫌妨害公务罪,经郑州铁路公安局郑州公安处决定,于2020年11月24日被郑州铁路公安局郑州公安处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妨害公务罪,经郑州铁路运输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12月7日被郑州铁路公安局郑州公安处逮捕。

辩护人张凤军,山东乐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郑州铁路公安局郑州公安处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常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1年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23日20时05分许,青岛北至西安北的G1855次列车到达商丘站前,被告人常某在列车1号车厢连接处吸烟,列车员发现后告知乘警,乘警立即前往车厢连接处亮明身份后对常某进行口头警告并制止其吸烟行为。被告人常某不听劝阻与乘警发生言语冲突,期间被告人多次用手击打乘警面部并踹乘警腰部,殴打同时进行言语威胁,致使乘警面部嘴角出血,乘警被打后自始至终没有还手。经西安铁路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常某殴打乘警肖某某,致使造成乘警肖某某人体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常某户籍证明、无犯罪记录证明、社区非党员证明、乘车证明,受案登记表,列车时刻表,移交证,乘警工作证明,归案情况说明,门诊病历、情况说明等书证;2、被告人常某的供述及辩解;3、被害人肖某某的陈述;4、证人张某、邓某、胡某某、宋某某、李某、周某等人的证言;5、辨认笔录;6、鉴定文书;7、执法记录仪录取的现场视频的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常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常某以暴力、威胁的方法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常某归案后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常某有期徒刑七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郑州铁路运输法院 

检  察  官:  

检察官助理:王新明

2021年1月26

附件:

1.被告人常某现羁押于郑州铁路公安处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光盘两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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