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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常某某、刘某某盗窃案)_通榆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通榆县人民检察院

通榆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通检一部三组刑诉〔2020〕316号 

  被告人常某某,男,1988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14211988********,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辽宁省葫芦岛市绥中县,案发前暂通榆县****小区**号楼**单元**因涉嫌盗窃,于2020年5月6日被通榆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盗窃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6月11通榆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刘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1221987********,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吉林省长春市农安县,案发前暂住通榆县**镇***楼**单元**室。因涉嫌盗窃,于2020年5月6日被通榆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盗窃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6月11日由通榆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吉林省通榆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常某某、刘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二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二被告人,听取了二被告人、辩护人、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案于2020年9月9日退回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0月9日补查完毕后重新移送审查起诉。本案于2020年11月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1、2020年4月28日1时许,被告人常某某携带事先准备好的开锁工具,来到开通镇小城花园小区2期2号楼3单元4楼东程某某家,用开锁工具将门锁打开,入户盗窃人民币2700元、美金1元、黄金项链一条、白色VIVO牌手机一部。经通榆县价格监测和认证中心认定,黄金项链价值人民币3002元,白色VIVO牌手机价值人民币46元。

2、2020年4月29日2时许,被告人常某某携带准备好的开锁工具,来到开通镇小城花园小区2期6号楼7单元5楼东魏亮家,用开锁工具将该户门锁打开,入户盗窃现金180元,华为牌荣耀20手机一部,三星牌平板电脑一台。经通榆县价格监测和认证中心认定,三星平板电脑价值人民币53元。

3、2020年4月30日3时许,被告人常某某携带事先准备好的开锁工具,来到开通镇小城花园小区19号楼5单元2楼东李某某家,用开锁工具将门锁打开,入户盗窃蓝色OPPO牌手机一部。

4、2020年4月30日3时许,被告人常某某携带事先准备好的开锁工具,来到开通镇小城花园小区2期4号楼7单元5楼东王某某家门外,用开锁工具将该户门锁打开,入户盗窃黑色华为牌荣耀V20手机一部。经通榆县价格监测和认证中心认定,该华为牌荣耀V20手机价值人民币733元。

5、2020年5月1日2时许,被告人常某某携带事先准备好的开锁工具,来到开通镇小城花园小区21号楼6单元5楼西赵某某家,用开锁工具将该户门锁打开,准备入户盗窃时,被户主发现,常某某逃跑,未盗窃到财物。

6、2020年5月3日3时许,被告人常某某、刘某某携带事先准备好的开锁工具,来到开通镇小城花园小区2号楼5单元1楼西的万鑫超市(单宝全家,商住一体),常某某用开锁工具将门锁打开后,被告人刘某某进入室内,盗窃现金300余元,香烟5条。经通榆县价格监测和认证中心认定,5条香烟价值人民币900元。

7、2020年5月4日1时许,被告人常某某、刘某某携带事先准备好的开锁工具,准备到小城花园小区实施盗窃行为,因小区内有车辆(亮灯)停泊,二人因害怕被发现未实施盗窃行为。

另有黄金项链、戒指、吊坠等物品被侦查机关依法缴获,被告人常某某供述系盗窃所得,但侦查机关未查找到失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抓获经过、案发经过、情况说明、扣押清单、常住人口数据查询详细信息、无犯罪记录证明等书证;2、证人王某甲、李某甲证言;3、失主程某某、魏某某、李某某、赵某某、单某甲、单某乙、王某某陈述;4、通榆县公安局现场勘验、检查笔录;5、吉林省宝石产商品质量监督检验站检测报告、通榆县价格检测和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6、光碟三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常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常某某、刘某某入户窃取公私财物,常某某盗窃物品(可计算)金额为人民币7914元、美金1元(部分被盗物品因去向不明无法做价格鉴定),刘某某盗窃金额为人民币1200余元,数额较大,二被告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二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被告人常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通榆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雨

2020年11月20日 

附件:

1被告人常某某现押于通榆县看守所,被告人刘某某现

押于白城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扣押物品详见扣押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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