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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常某某、刘某某等12人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案)_张家口市崇礼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张家口市崇礼区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张家口市崇礼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崇礼区院公诉刑诉〔2019〕61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62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4231962********,满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辽宁省抚顺市清原满族自治县,住辽宁省抚顺市清原满族自治县****号楼**单元**室,因涉嫌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经张家口市森林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4月28日被张家口市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常某某,女,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623199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山西省朔州市右玉县,住山西省朔州市右玉县**村,因涉嫌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经张家口市森林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3月29日被张家口市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经张家口市森林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4月19日被张家口市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曹某某,曾用名曹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131197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山西省朔州市右玉县,住山西省朔州市右玉县**,因涉嫌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经张家口市森林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3月28日被张家口市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经张家口市森林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4月17日被张家口市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李某甲,男,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2321198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绥化市海伦市,住黑龙江省绥化市海伦市**乡**村**组**号,因涉嫌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经张家口市森林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5月7日被张家口市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王某甲,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4231982********,满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辽宁省抚顺市清原满族自治县,住辽宁省抚顺市清原满族自治县**镇**街,因涉嫌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经张家口市森林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4月12日被张家口市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经张家口市森林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5月12日被张家口市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王某乙,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4231990********,满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辽宁省抚顺市清原满族自治县,住辽宁省抚顺市清原满族自治县**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经张家口市森林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4月10日被张家口市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刘某甲,女,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423197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辽宁省抚顺市清原满族自治县,住辽宁省抚顺市清原满族自治县**路**,因涉嫌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经张家口市森林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4月12日被张家口市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经张家口市森林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5月12日被张家口市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姚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4231985********,满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辽宁省抚顺市清原满族自治县,住辽宁省抚顺市清原满族自治县**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经张家口市森林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4月10日被张家口市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郝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6231973********,汉族,专科文化,户籍所在地山西省朔州市右玉县,住山西省朔州市右玉县**乡**村**号,因涉嫌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经张家口市森林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月25日被张家口市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田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6821975********,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定州市,住河北省保定市定州市**镇**村**号,因涉嫌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经张家口市森林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4月26日被张家口市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陈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6821986********,汉族,大专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定州市,住河北省保定市定州市**镇**村**号,因涉嫌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经张家口市森林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4月26日被张家口市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王某丙,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6821984********,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定州市,住河北省保定市定州市**镇**村**号,因涉嫌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经张家口市森林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4月26日被张家口市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张家口市人民检察院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常某某、曹某某、郝某某、刘某甲、姚某某、王某甲、王某乙、李某甲、赵某某、田某某、陈某某、王某丙涉嫌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19年7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7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8年春,被告人常某某在自家的“**电脑工作室”伪造《植物检疫证书》、《苗木检验合格证》、《苗木合格标签》(以下简称“两证一签”)7套,并以560元的价格卖给被告人曹某某,后曹某某随车提供给在张家口市崇礼区做绿化工程的天津**公司使用。

2、2018年4-5月期间,被告人常某某在自家的“**电脑工作室”伪造“两证一签”1套,以100元的价格卖给被告人郝某某,后郝某某随车提供给在张家口市崇礼区做绿化工程的北京**生态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使用。

3、2018年4-5月期间,被告人刘某甲在自家的“**打字复印店”伪造“两证一签”3套,以120元的价格卖给被告人姚某某,后姚某某提供给在张家口市崇礼区做绿化工程的北京**生态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使用。

4、2018年5月,被告人王某甲在自家的“**电脑科技”店伪造了植物检疫证书10张,并以400元价格卖给被告人王某乙,后经林某某提供给在张家口市崇礼区做绿化工程的北京**生态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使用。

5、2018年春,被告人孔某某(在逃)分两次伪造“两证一签”4套,分别以300元、200元价格卖给被告人李某甲,后被告人李某甲提供3套给北京**生态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使用,1套因不能继续给工程提供树苗销毁。

6、2018年5月,被告人孔某某(在逃)伪造“两证一签”9套,以1000元的价格出售给被告人赵某某,后被告人赵忠斌提供给在崇礼区做绿化工程的**公司使用.

7、2018年5月,被告人田某某以100元的价格从电线杆“小广告”处购买伪造的“两证一签”1套,又以200元的价格卖给被告人陈某某,牟利100元,后经姜某某提供给在张家口市崇礼区做绿化工程的**公司使用。

8、2018年5月,邵某某(另案处理)在定州市大辛庄一早市找到无牌银白色面包车以20-30元的价格购买伪造的“两证一签”1套,又以200元价格卖给被告人王某丙,牟利100余元,后经王某丁提供给在张家口市崇礼区做绿化工程的**公司使用。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

1.电脑、打印机、扫描仪等物证;2.张家口市森林公安局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清原满族自治县林业局服务中心出具的证明、绥化市林业病虫害防治站证明等书证;3.证人李某乙、曲某某、刘某乙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常某某、曹某某、郝某某、刘某甲、姚某某、王某甲、王某乙、李某甲、赵某某、田某某、陈某某、王某丙的供述与辩解;5.指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常某某、刘某甲、王某甲伪造国家机关证件;被告人曹某某、郝某某、姚某某、王某乙、李某甲、赵某某、田某某、陈某某、王某丙非法买卖国家机关证件,侵犯了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和信誉,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张家口市崇礼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  

 张思雨

2019年118

附:

    1.被告人常某某、曹某某、郝某某、刘某甲、姚某某、王某甲、王某乙、李某甲、赵某某、田某某、陈某某、王某丙现在被依法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6册。

3.证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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