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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常某某、唐杰诈骗案)_广东省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二区检一部刑诉〔2020〕Z3090号

被告人常某某,男,1999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3271999********,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洛阳市宜阳县,住****村。

被告人唐杰,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9021991********,汉族,文化程度小学,无业,户籍所在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地区,住阿克苏市**街道**路**号**组**室。曾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1月11日被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16年4月21日刑满释放。

以上两名被告人均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5月11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6月17日被东莞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常某某、唐杰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1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初至5月期间,被告人常某某、唐杰经密谋后时分时合在本市**镇、**镇、**镇、**镇等镇街四处张贴转让二手电脑的小广告,并通过安装篡改电脑参数软件,利用杂牌低配置的台式电脑冒充高配置品牌电脑,以转让自用电脑的形式实施诈骗。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 2020年3月7日19时许,被告人常某某驾车搭载被告人唐杰窜至本市**镇**路,由唐杰以上述方式诈骗被害人邵某某1525元。事后,唐杰分得525元,常某某分得1000元。

2.2020年3月13日19时许,被告人常某某窜至本市**镇**村**号**房,以上述方式诈骗被害人钟某某2000元。

3.2020年3月13日18时许,被告人常某某驾驶小车接送被告人唐杰窜至本市**镇**路**公寓**房,以由唐杰以上述方式诈骗被害人朱某某1888元。事后,唐杰分得888元、常某某分得1000元。

4.2020年3月15日20时许,被告人常某某驾驶小车接送无名女子(在逃)窜至本市**镇**公寓**号,由无名女子以上述方式诈骗被害人林某某1000元,林通过微信转账支付1000元给常某某。

5.2020年4月2日19时许,被告人常某某窜至本市**镇**村**公寓**房,以上述方式诈骗被害人张某某(未成年人)2400元。

6. 2020年4月3日20时许, 被告人常某某驾驶小车搭载被告人唐杰窜至本市**镇**村**路**号附近,由唐杰以上述方式诈骗被害人曹某某2000元。事后,唐杰、常某某各分得1000元。

7.2020年4月18日21时许, 被告人常某某驾驶小车搭载被告人唐杰窜至本市**镇**村**路**号**房,由常某某以上述方式诈骗被害人赵某某2300元,唐杰留在车上接应。

8.2020年4月28日22时许, 被告人常某某驾驶小车搭载被告人唐杰窜至本市**镇**公园附近**公寓,由唐杰以上述方式诈骗被害人揭某某2000元。事后,唐杰、常某某各分得1000元。

9.2020年4月30日21时许, 被告人常某某窜至本市**镇**村**街**号,以上述方式诈骗被害人胡某某2500元。过程中,胡某某通过扫描微信二维码支付2500元给被告人唐杰,唐杰再把钱转给常某某。

10. 2020年4月30日22时许, 被告人常某某驾驶小车搭载被告人唐杰窜至本市**镇**路,由唐杰以上述方式诈骗被害人黄某某1800元。事后,唐杰分得800元、常某某分得1000元。

11.2020年5月8日18时许, 被告人常某某驾车搭载被告人唐杰窜至本市**镇**村**巷**号**房间,由常某某以上述方式诈骗被害人梁某某1800元,唐杰留在车上接应。

经侦查,公安机关于2020年5月10日17时许在本市**镇**村**客栈**房将被告人常某某、唐杰抓获归案。破案后,均未能起回涉案赃款。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手机;2.书证:到案经过等书证;3.被害人陈述:邵某某等被害人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常某某、唐杰的供述和辩解;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6.电子数据:电子卷宗光盘。

本院认为,被告人常某某、唐杰无视国法,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唐杰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检察官:蔡燕清

2020年9月17日

                                        (院印)

附:

1.被告人常某某、唐杰现押于东莞市看守所。

2.侦查卷十三册(含光盘一张)和检察卷一册。

3.量刑建议书一份。

4.涉案物品扣押清单一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两份。

6.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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