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常某某、张某某开设赌场案))_山东省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河检一部刑诉〔2020〕269号

被告人常某某,乳名“玲玲”,女,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523199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山东省广饶县,住东营市垦利区胜坨镇**小区**楼*单元***室东营市垦利区**镇**小区**号楼**单元**室。2013年10月8日因为赌博提供条件被山东省滨海公安局海滨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一千五百元。2019年8月8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东营市公安局东营港经济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2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我院批准逮捕,次日由东营港经济开发区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张某某,男, 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 3705211973********,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东营市东营区,住东营市东营港经济开发区仙河镇***区**号楼*单元*号东营市东营港经济开发区**镇**号楼**单元**号。2013年10月8日因为赌博提供条件被山东省滨海公安局海滨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一千五百元;2017年10月17日因为赌博提供条件被东营市公安局河口分局行政拘留十二日。2019年8月26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东营市公安局东营港经济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2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我院批准逮捕,次日由东营港经济开发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东营市公安局东营港经济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常某某、张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4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5月13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同年6月12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被告人常某某、张某某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2年4月至2013年1月,李某某(另案处理)先后雇佣被告人常某某、张某某在其位于东营市河口区仙河镇仙河市场开设的游戏厅工作,后该游戏厅被公安机关查处。2013年5月至2019年3月期间,张某某、常某某艳秋伙同李某某先后在东营市河口区仙河镇老十四中、扬子饭店南侧平房、老粮所附近平房、中华一村老幼儿园开设游戏厅,设置打鱼机、单挑机等赌博机,组织赌博活动。李某某系实际控制人,常某某、张某某负责游戏厅日常管理、对账收款等,张某某还负责设备维修,李某某、常某某、张某某按照约定比例分红,雇佣李某、张某某、吴某某等人负责收钱、上分、记账。期间,参赌人员共计支付赌资5879819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4.勘验、辨认笔录;5.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常某某、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常某某、张某某开设赌场,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常某某、张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常某某、张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常某某、张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迎春

2020年7月10日

附件:

1.被告人常某某羁押于东营市看守所,被告人张某某羁押于山东省滨海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4册,电子数据光盘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