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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常某某、李某某、安某某、张某某寻衅滋事案)_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东检三部刑诉〔2019〕965号

被告人常某某,男,196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101051960********,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北京市朝阳区**园**楼**门**号。因吸食毒品,于2015年7月被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行政拘留十日;因非法持有毒品,于2017年5月被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行政拘留十日;因吸食毒品,于2018年10月被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行政拘留十四日。

被告人李某某,男,195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101031958********,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业,出生地北京市,户籍所在地北京市东城区**号。因犯流氓罪、盗窃罪,于1983年11月被原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

被告人安某某,男,196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10103196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出生地北京市,户籍所在地北京市东城区**号。因犯流氓罪、盗窃罪,于1983年12月被原北京市崇文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于1999年3月刑满释放。

被告人张某某,男,195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10103195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出生地北京市,户籍所在地北京市东城区**巷**号。因殴打他人,于2002年3月被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治安拘留十四天;因犯强奸罪、盗窃罪,于1983年10月被原北京市崇文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于1995年12月刑满释放;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01年4月被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于2002年1月刑满释放。

被告人常某某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7月9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8月15日被逮捕;经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决定,于2019年9月27日被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9年10月11日被重新取保候审。

被告人李某某、安某某、张某某因涉嫌故意伤害罪,均于2019年7月9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8月15日被逮捕。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常某某、李某某、安某某、张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0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19年11月10日至2019年11月24日)。被告人均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4日15时许,在本市东城区西打磨厂街,被告人常某某、李某某、安某某、张某某四人酒后因琐事借故滋事,先前往西打磨厂街新**号楼寻找证人赵某甲未果而离开,后在西打磨厂街**号门前与被害人顾某某发生言语争执,后双方互殴,四名被告人先后徒手或持酒瓶击打被害人,致被害人面部缝合创、头皮缝合创等伤情,经鉴定构成轻伤一级及轻微伤。被告人常某某亦有左眼部的损伤,经鉴定构成轻微伤。民警接他人报警后到场处置。

被告人常某某、李某某接公安机关通知于2019年7月8日前往公安机关接受调查,张某某接公安机关通知于2019年7月9日前往公安机关接受调查,安某某于2019年7月8日在其住所被公安机关抓获。案发时使用的酒瓶碎片在案扣押。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酒瓶碎片;2.书证:刑事判决书、人口基本信息等;3.证人证言:证人马某某、敖某某、赵某甲、赵某乙的证言;4.被害人的陈述:被害人顾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常某某、李某某、安某某、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6.辨认笔录:顾某某、赵某甲、赵某乙的辨认笔录;7.鉴定意见:北京通达法正司法鉴定中心的鉴定意见等;8.视听资料:监控录像等;9.其他证明材料:到案经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常某某、李某某、安某某、张某某均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常某某、李某某、安某某、张某某在公共场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石青川

助理检察员:  魏  贞

2019年11月19日

附:

1.被告人常某某现在其住所地被取保候审,被告人李某某、安某某、张某某现羁押于本市东城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十四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认罪认罚相关权利告知文书。

4.量刑建议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换押证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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