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盘检刑诉〔2020〕449号
被告人常某某,男性,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1111979********,汉族,大学本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住五华区小康大道**幢**单元**室,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4月24日被昆明市公安局盘龙分局刑事拘留,经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5月31日被昆明市公安局盘龙分局逮捕。
被告人杨某,男性,1977年6月7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1251977********,汉族,专科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住盘龙区**苑**栋**室,因涉嫌犯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4月24日被昆明市公安局盘龙分局刑事拘留,经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5月31日被昆明市公安局盘龙分局逮捕。
本案由昆明市公安局盘龙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常某某、杨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10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2月15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15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2月15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15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2月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 07月至2019年04月,被告人杨某、常某某在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村**号,以云南**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经营P2P业务的名义,通过“网货之家"、"网货天眼”等网络平台公开宣传投资理财项目,承诺返本付息,向不特定人员非法吸纳资金后将资金借贷给他人使用,从中赚取手续费。截止案发,杨某、常某某共实际吸纳223名集资参与人投入的资金人民币162,762,681.99元,其间,集资参与人累计投资共19902次,累计吸纳资金共计人民币564,433,914.95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报案材料、云南**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企业登记基本情况、借款协议、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书证;2. 集资参与邹某某等人陈述;3.证人黄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常某某、杨某的供述与辩解;5.司法会计鉴定意见;6.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常某某、杨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巨大,该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董仕强
2020年4月15日
附:
1.被告人常某某、杨某现羁押于盘龙区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54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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