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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常某某、沈某某等非法侵入住宅案)_长春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长春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新检一部刑诉〔2020〕119号 

被告人常某某,曾用名常某甲,男性,200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3822001********,汉族,初中文化,群众,原**轿车厂总装车间工人。户籍所在地吉林省四平市双辽市**乡**村,现住吉林省双辽市**乡**村,无前科劣迹。因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寻衅滋事罪,经长春市公安局长春新区分局决定,于2020年6月4日被长春市公安局长春新区分局取保候审。因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9月2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沈某某,男性,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06221996********,汉族,初中文化,群众,原**轿车厂总装车间工人,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肇源县**乡**村**屯**号,现住黑龙江省肇源县**乡**村**屯**号,无前科劣迹。因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寻衅滋事罪,经长春市公安局长春新区分局决定,于2020年6月4日被长春市公安局长春新区分局取保候审。因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9月2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代某某,男性,200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08262000********,汉族,大专文化,群众,**轿车厂总装车间工人,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桦川县**乡**村**组,现住**家园**栋**单元**室,无前科劣迹。因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寻衅滋事罪,经长春市公安局长春新区分局决定,于2020年6月4日被长春市公安局长春新区分局取保候审。因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9月2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郭某某,男性,200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7212001********,汉族,初中文化,群众,**轿车厂总装车间工人,户籍所在地吉林省松原市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镇**村**屯,现住汽开区**花园**期**栋**单元**室,无前科劣迹。因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寻衅滋事罪,经长春市公安局长春新区分局决定,于2020年6月4日被长春市公安局长春新区分局取保候审。因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9月2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值班律师孙某某,吉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长春市公安局长春新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常某某、沈某某、代某某、郭某某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9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于当日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同日已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被告人,询问证人,听取被害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常某某和其女朋友宋某某谈恋爱分手后,因知悉宋某某和刘某某谈恋爱,遂对被害人刘某某产生报复想法。2020年5月23日19时30分许,被告人常某某在被告人郭某某处得知被害人刘某某的住所信息后,遂纠集被告人沈某某、代某某、郭某某和宋某某、李某某、王某某、张某某等人,到被害人刘某某和宋某某一同租住的长春市高新区**园**栋**单元**室去打刘某某。被告人常某某敲开**室房门,与被告人沈某某、代某某、郭某某进入**室后,在发现被害人刘某某不在现场,其所住的插间房屋门上锁的情况下,被告人常某某、代某某用脚将屋门踹坏,常某某与沈某某进入屋内,常某某将纱窗损坏,将宋某某的化妆品、衣服、对讲机等物品从窗户扔出。经鉴定,被损坏的实木门、隐形纱窗、对讲机、化妆品等七项物品价值合计为人民币720元。嗣后,被告人常某某等人又继续寻找被害人刘某某,在长春汽车经济开发区**花园**饭店内将刘某某头部打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2)常住人口数据查询详细信息(3)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4)谅解书;2.证人许佳奇等九人的证言;3.被害人宋某某、刘某某的陈述;4. 被告人常某某、沈某某、代某某、郭某某的供述;5.现场监控录像光盘;6. 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常某某、沈某某、代某某、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常某某、沈某某、代某某、郭某某非法侵入他人住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均以非法侵入住宅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常某某、沈某某、代某某、郭某某均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常某某、沈某某、代某某、郭某某均自愿认罪认罚,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长春新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晓东

检察官助理:曹新雨

(院印)

2020年10月15日 

附件:

1.被告人常某某、沈某某、代某某、郭某某现均在其住处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共四册,光盘三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四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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