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迁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迁检公刑诉〔2019〕393号
被告人常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2831988********,汉族,初中文化,群众,户籍所在地及住址河北省唐山市迁安市**镇**村**号。因犯敲诈勒索罪,于2008年6月11日被迁安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1年6月3日被唐山市开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6月3日被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因犯诈骗罪,于2016年3月30日被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2017年4月16日释放。因涉嫌盗窃罪,2019年3月6日被迁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4月10日经我批准逮捕,次日由迁安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董某甲,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2041993********,汉族,中专文化,群众,户籍所在地及住址河北省唐山市古冶区**村**排**号。2019年3月16日被迁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2019年4月10日经我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迁安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李某甲,男,1992年5月19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3221992********,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及住址河北省秦皇岛市昌黎县**镇**村**号。2019年4月11日被迁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罪,2019年5月15日经我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迁安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齐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3221977********,汉族,初中文化,群众,户籍所在地及住址河北省昌黎县**镇**村**号。2019年4月23日被迁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罪,2019年5月6日被迁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6月13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迁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常某某涉嫌盗窃罪、被告人董某甲、李某甲、齐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9年6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6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19年6月14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7月26日第一次退回迁安市公安局补充侦查,迁安市公安局于2019年8月26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0月11日第二次退回迁安市公安局补充侦查,迁安市公安局于2019年11月8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7月12日、2019年9月2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0月至2019年3月6日间,被告人常某某在迁安市城区范围内多次盗窃摩托车,并通过转转等互联网平台向外出售。被告人董某甲、被告人李某甲、被告人齐某某、宋某某,在明知是常某某所卖摩托车系赃物的情况下,多次从被告人常某某处收购其盗窃所得摩托车。
1.2018年5月8日,被告人常某某在迁安市大润发超市停车场,将王某甲停放于此的豪爵喜运摩托车盗走。后被告人常某某将该车卖予被告人董某甲。该摩托车经迁安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价值3309元。
2.2018年7月23日,被告人常某某在迁安市明珠骏景小区路口,将渠某某停放于路边的豪爵喜运摩托车盗走。后被告人常某某将该车卖予被告人董某甲。该摩托车经迁安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价值2363元。
3.2018年8月5日,被告人常某某在迁安市人民医院北侧停车场,将梅某某停放此处的豪爵喜运摩托车盗走。后被告人常某某将该车卖予董某甲。该摩托车经迁安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价值3781元。
4.2018年11月份,被告人常某某在迁安市丽都景苑小区5号楼处,将赵某某停放于楼下的豪爵喜运摩托车盗走。后被告人常某某将该车卖予董某甲。该摩托车经迁安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价值2836元。
5.2019年3月6日凌晨,被告人常某某在迁安市奥特乐购超市门口,将李某乙停放于此的豪爵福星摩托车盗走。后被告人常某某将该车卖予董某甲。该摩托车经迁安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价值4680元。
6.2017年10月至2019年3月期间,被告人常某某在迁安城区,盗窃黑色广州本田摩托车一辆。后被告人常某某将该车卖予被告人董某甲。该摩托车经迁安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价值1500元。
7.2017年10月至2019年3月期间,被告人常某某在迁安城区,盗窃黄色大运摩托车一辆。后被告人常某某将该车卖予被告人董某甲。该摩托车经迁安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价值3500元。
8.2017年10月份,被告人常某某在迁安城区,盗窃大阳摩托车一辆。后被告人常某某将该车卖予被告人李某甲。该摩托车经迁安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价值2425元。
9.2017年10月份至2018年3月份期间,被告人常某某在迁安城区,盗窃鸿怡牌摩托车一辆。后被告人常某某将该车卖予被告人李某甲。该摩托车经迁安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价值1500元。
10.2017年10月份至2018年6月份期间,被告人常某某在迁安城区,盗窃雅马哈弯梁摩托车一辆。后被告人常某某将该车卖予被告人李某甲。该摩托车经迁安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价值3400元。
11.2017年10月份至2018年11月份期间,被告人常某某在迁安城区,盗窃雅马哈弯梁摩托车一辆。后被告人常某某将该车卖予被告人李某甲。该摩托车已被拆解,无法估价。
12.2017年10月份至2018年12月份期间,被告人常某某在迁安城区盗窃大江摩托车一辆。后被告人常某某将该车卖予被告人李某甲。该摩托车经迁安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价值1225元。
13.2017年10月份至2018年7月份期间,被告人常某某在迁安城区,盗窃长江牌摩托车一辆。后被告人常某某将该车卖予被告人齐某某。该摩托车经迁安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价值1650元。
14.2018年8月份,被告人常某某在迁钢小区南侧路南处,将张某某停放在此的一辆黑色豪爵喜运摩托车盗走。后被告人常某某将该车卖予被告人齐某某。该摩托车经迁安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价值2808元。
15.2018年8月份,被告人常某某在迁安市燕山医院南门西侧人行道处,将郭玉停放在此的一辆雅马哈摩托车盗走。后被告人常某某将该车卖予被告人齐某某。该摩托车经迁安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价值3000元。
16.2018年10月份,被告人常某某自迁安市锦江饭店地下停车场处,将刘某甲停放在此的一辆豪爵银豹摩托车盗走。后被告人常某某将该车卖予宋某某。该摩托车经迁安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价值650元。
另查明:2017年12月26日晚,在唐山市曹妃甸工业区华润电厂工地,被告人常某某将其同宿舍工友崔某某的VIVOX9手机盗走,并通过该手机微信将崔某某绑定的银行卡内3480元转走,被盗手机经唐山市曹妃甸区物价检查评估中心鉴定价值868元。
综上,被告人常某某作案十七起,涉案数额42975元;被告人董某甲作案八起,涉案数额21969元;被告人李某甲作案五起,涉案数额8550元;被告人齐某某作案三起,涉案数额7458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涉案摩托车(照片);2.书证: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刑事判决书、户籍证明信、人口基本信息查询、微信聊天记录截屏、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文件清单、微信账户交易明细等书证;3.证人证言:证人董某乙、吕某某、李某丙、肖某某、王某乙、宋某某、李某丁、刘某乙、梅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崔某某、王某甲、李某乙、赵某某、渠某某、冯某某、郭某某、张某某、刘某甲的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常某某、董某甲、李某甲、齐某某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唐山市曹妃甸区物价检查评估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迁安市价格认证中心关于摩托车价格认定结论书;7.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搜查笔录、辨认笔录;8.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光盘四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常某某、董某甲、李某甲、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常某某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被告人董某甲、李某甲、齐某某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收购,四名被告人的行为分别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分别以盗窃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四名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被告人常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迁安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史文超
2019年12月6日
附:
1.被告人常某某现羁押于迁安市看守所。被告人董某甲现住河北省唐山市古冶区**村**排**号。被告人李某甲现住河北省秦皇岛市昌黎县**镇**村**号。被告人齐某某现住河北省昌黎县**镇**村**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六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四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