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县检一检刑诉〔2020〕604号
被告人常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126**********,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济南市商河县,住商河县***路***号***单元***号,系原山东****有限责任公司职员,党员,无前科。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14日被安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罪2020年9月11日经安阳县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9月11日被安阳县公安局依法逮捕。
被告人谢某某,女,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301**********,汉族,大学本科,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住深圳市罗湖区***路***街***号***园***房,农民,非党员,无前科。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17日被安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罪2020年9月11日经安阳县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9月11日被安阳县公安局依 法逮捕。
被告人钱某某,女,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2301**********,汉族,专科文化,户籍所在地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住滁州市琅琊区***路***号***幢***单元***室,农民,党员,无前科。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13日被安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罪2020年9月11日经安阳县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9月11日被安阳县公安局依法逮捕。
本案由安阳市安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常某某、谢某某、钱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0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0月20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份以来,杨某某、周某某、舒某某(另案已起诉)等人自称中共中央调查组的“方领导”及“潘行长”,虚构成立“中共中央众鑫基金会”,利用在全国各地发展的八个省的众鑫基金会分会长向下发展会员,收取会员费及生活补贴等各种项目费用,各省分会会长及财务人员将收取会员费及各种项目费用收集后转到诈骗嫌疑人使用的陈某某的农业银行卡中,然后进行取现或者洗钱套现,将赃款挥霍。
2020年7月份以来,葛某某(另案处理)在“众鑫基金会”扶贫项目中担任山东分会会长,被告人常某某为山东分会会计,被告人谢某某为山东分会下属大队长,被告人钱某某为该大队统计。葛某某、常某某、谢某某、钱某某等人在微信群内以国务院“众鑫基金会”扶贫项目为依托,以民政部生活补贴为幌子,以缴纳会费8.5元或另加项目费131元、181元、261元股金就能每月领取1200元的工资及52-86万元的高额回报为诱饵,老会员投资100元至10000元,投一返三,每天返还5%,最高返还三倍的生活补贴,通过微信大肆宣扬该虚假项目,给会员洗脑,发展会员。葛某某、常某某通过微信发展会员1万余人,诈骗会员费和生活补贴费120余万元,被告人谢某某、钱某某通过微信发展会员400余人,诈骗会员费和股金10284元。葛某某和常某某将骗取的会员费和生活补助费逐级上交,然后每天在逐级返还5%给老会员,共返还58.4645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被告人谢某某微信截图、张某某微信截图;2、书证:户籍证明、无犯罪记录证明、抓获证明、情况说明等;3、证人证言:证人杨某某、周某某、舒某某等人的证人证言;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常某某、谢某某、钱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常某某、谢某某、钱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常某某、谢某某、钱某某明知以国务院“众鑫基金会”扶贫项目是虚假项目,以民政部生活补贴为幌子,仍积极参与项目运作,以承诺缴纳会费和股金可领取工资、高额回报为由,帮助他人实施诈骗,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常某某、谢某某、钱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其虽不具有自首情节,但在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属坦白,可对其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常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被告人谢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被告人钱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艺
2020年10月22日
附件:
1.被告人常某某现羁押于安阳县看守所,被告人谢某某、钱某某现羁押于安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3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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