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济历城检二部刑诉〔2020〕6号
被告人常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12727197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榆林市绥德县**乡**村**号,住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街道**小区**号楼**单元**室。2018年10月9日,因犯危险驾驶罪被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两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2019年5月23日,因涉嫌犯非法经营罪被济南市公安局南部山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6月28日被济南市公安局南部山区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赵某某,男,195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28271958********,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沂水县**镇**庄**村**号,住济南市槐荫区**街小区**号楼**单元**室。2019年5月23日,因涉嫌犯非法经营罪被济南市公安局南部山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6月28日被济南市公安局南部山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济南市公安局南部山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常某某、赵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8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8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告知了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辩护人及值班律师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9月27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9月27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1月27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27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1月2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自2019年1月,被告人常某某在未取得汽油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雇佣被告人赵某某,在济南市南部山区仲宫街道办事处店子村省道103线文源检测线北邻路东非法开设加油站,进行92号汽油销售营利。自2019年1月12日至5月22日,被告人常某某与赵某某非法销售92号汽油共计1577730元。2019年5月22日,被告人常某某非法经营的加油站被依法查处,在现场的被告人赵某某被公安民警传唤至公安机关。
2019年5月22日,被告人常某某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现场勘验笔录,搜查笔录,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常某某、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常某某、赵某某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检察院
检 察 员:杨勇
2020年2月4日
附:
1.被告人常某某现被羁押于济南市看守所,被告人赵某某被取保候审于住处(联系电话1866373****)。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五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4、电子数据光盘3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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