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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常某某交通肇事案)(公开版)_永城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永城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永检刑诉刑诉〔2014〕413号

被告人常某某,男,19******日出生,河南省永城市人,居民身份证号码41148119**********,汉族,初中肄业,农民,住河南省永城市城厢乡********号。2014年10月28日因涉嫌交通肇事被永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4年11月12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犯罪由永城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永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常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4年12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4年12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4年12月4日已告知被害人的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9月18日19时30分许,被告人常某某驾驶电动自行车沿永芒公路由北向南行驶,当行驶至永芒公路演集武庄路段时,未确保安全行驶,将行人刘某某撞倒致伤,肇事后常某某驾车逃逸,被害人刘某某后经抢救无效死亡。经认定常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事故责任认定书、病历等;

2.证人洪某、张某某、柏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常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事故现场勘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常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车辆致一人死亡,且肇事后逃逸,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永城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高 芳

陈 敏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二日

附:

1.被告人常某某现已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52****9660。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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