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永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常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4年12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4年12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4年12月4日已告知被害人的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9月18日19时30分许,被告人常某某驾驶电动自行车沿永芒公路由北向南行驶,当行驶至永芒公路演集武庄路段时,未确保安全行驶,将行人刘某某撞倒致伤,肇事后常某某驾车逃逸,被害人刘某某后经抢救无效死亡。经认定常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事故责任认定书、病历等;
2.证人洪某、张某某、柏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常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事故现场勘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常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车辆致一人死亡,且肇事后逃逸,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高 芳
陈 敏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二日
附:
1.被告人常某某现已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52****9660。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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