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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常某某交通肇事案)_吉林省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吉林省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

吉林省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四西检刑检刑诉〔2020〕29号

被告人常某某,男性,1979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3031979********,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吉林省四平市**区,住******小区**单元**室,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四平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2月2日被四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四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常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04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04月23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20日20时许,被告人常某某酒后驾驶吉C*****小型轿车沿**区**路由西向东行驶,将由北向南横过马路的霍某某撞倒,由他人拨打120电话,被送往市中心医院抢救,被告人常某某驾驶车辆逃跑,1月21日被害人霍某某经救治无效死亡。经认定被告人常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车辆照片;2.书证:身份信息等;

3.证人张某某、常某甲、王某某等证言;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事故鉴定;

6.现场勘验、检查、等笔录;

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凭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常某某违反交通管理法规,且肇事后逃逸,次日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一百三十三条、六十七条依法判处。

此致

铁西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忠玉

2020年4月29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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