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祥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嘉检一部刑诉〔2019〕7号
被告人常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08291985********,汉族,农民,小学文化,户籍地嘉祥县**镇**村,现住嘉祥县**镇**村**号。2019年5月12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嘉祥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5月24日经本院批准被逮捕。。
本案由嘉祥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常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5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6月3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5月31日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11日23时48分许,被告人常某某驾驶鲁******(鲁*****挂)号重型半挂牵引车,沿嘉祥县北外环由东向西行驶至前进河桥西处时,与前方曹某某停放在路边的故障车鲁******号大中型拖拉机相撞,致使曹某某受伤后抢救无效死亡,两车损坏,造成交通事故。经事故责任认定,常某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常某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抓获经过等书证;2.勘验、检查笔录;3.嘉祥县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鉴定书、交通事故认定书等鉴定意见;4.证人曹某甲证言;5.被告人常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常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嘉祥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锡田
2019年6月17日
附:
1.被告人常某某现羁押于嘉祥县看守所。
2.全部案卷和证据材料。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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