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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常某某交通肇事案)_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二部刑诉〔2020〕38号 

被告人常某某,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3211983********,汉族,小学文化,住安徽省蚌埠市怀远县**镇**村。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0月22日被东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11月1日被依法逮捕,同年12月5日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东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常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1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21日8时34分许,被告人常某某驾驶浙G51****号牌重型自卸货车沿后葛某线由西向东行驶至本市后葛线与横店镇西环路交叉路口处右转弯时,与沿后葛线由西向东直行的周某某驾驶的悬挂东阳****号牌的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造成车损及被害人周某某经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常某某拨打110报警电话及120救助电话,并在现场等候交警处理。经东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常某某驾驶浙G51****号牌重型自卸货车行驶至事故路口右转弯时疏忽大意,未让直行的车辆先行,负事故全部责任。

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与被害人亲属达成和解协议、赔偿了被害人亲属损失,取得了被害人亲属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抓获经过、接警单详情、机动车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交通事故死亡证明书、协议书、谅解书、收条等书证;

2.证人周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常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检验报告、法医学尸体检验意见书、交通事故车辆技术检验报告、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5.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

6.视频监控。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常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常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常某某主动投案,归案后如实供述,系自首,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常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东阳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静

(院印)

2020年1月10日 

附:

    1.被告人常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4*******。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简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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