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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常某某交通肇事案)_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检察院

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即检二部刑诉〔2020〕781号

被告人常某某,女性,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702821987********,汉族,大专文化程度,群众,务工,户籍所在地山东省青岛市**区**镇**街,现住山东省青岛市**区**镇**街**号。2020年10月10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青岛市公安局即墨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青岛市公安局即墨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常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1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2020年11月13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1月13日已告知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常某某于2020年10月1日16时30分许,驾驶鲁******号小型轿车沿青岛市**区**镇**村内南北向道路由北向南行驶,至道路南端**号住户路口处左转弯时,与在原地玩耍的孙某某(男,****年**月**日出生)相撞,造成孙某某受伤,于2020年**月**日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被告人常某某驾车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负事故全部责任。

被告人常某某被电话传唤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2.证人证言:证人刘某某证言;3.被告人常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勘验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常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常某某驾车致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系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被告人常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如果被告人常某某能够赔偿被害人法定代理人损失,取得被害人法定代理人谅解,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如果不能赔偿被害人法定代理人损失且取得被害人法定代理人谅解,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郭玉晖

检察官助理:马璐瑶

2020年11月26日

附件:

1.被告人常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原籍。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一份。

4.光盘二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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