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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常某某交通肇事案)_东乌珠穆沁旗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东乌珠穆沁旗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乌检诉刑诉〔2019〕192号

被告人常某某,男性,1968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6271968********,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东乌珠穆沁旗,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东乌旗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1月12日被东乌旗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交通肇事罪,经东乌旗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19年11月20日被东乌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东乌珠穆沁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常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12月12日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2日14时52分,常某某驾驶蒙H****1号新鸽正三轮载货摩托车由南向北行至东乌旗**镇**大路**大家庭前侧柏油处步行人图某某(由东向西沿人行横道过柏油路时)相撞,造成步人图某某死亡及蒙H****1号**牌正三轮载货摩托车损坏的交通事故。经锡林浩特市蒙医医院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害人图某某受到交通事故外力作用致闭合性颅脑损伤死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驾驶证1件、行驶证1件、机动车1件;2.书证:接处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身份信息,犯罪嫌疑人、被害人身份证复印件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扣押物品清单、随案移送清单、驾驶员、车辆查询信息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居留证、居留证通知书、变更羁押期限通知书提请批准逮捕书、不批准逮捕决定书、释放通知书、释放证明、取保候审决定书,取保候审保证书劳务合同、机动车损失计算书;3.证人证言:证人宋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常某某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锡林浩特市蒙医医院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锡林浩特市蒙医医院司法鉴定所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意见书书;7.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勘查照片;8.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辆道路监控光盘1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常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导致一人死亡的严重后果,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规定被告人常某某有自首情节,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东乌珠穆沁旗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志敏

2019年12月23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有关涉案款物情况。

4.被害人附带民事诉讼情况。

5.《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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