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常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哈五检一部刑诉〔2020〕298号
被告人常某某,男性,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21031985********,汉族,小学文化,系黑龙江省五常市**乡**村**屯农民,住该村(户籍地黑龙江省五常市)。2020年10月5日因涉嫌交通肇事被五常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0月19日经本院以涉嫌交通肇事罪批准逮捕,次日由五常市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哈尔滨市五常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常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1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1日5时05分许,被告人常某某驾驶黑A2****牌号大众汽车牌小型轿车,沿五常市小山子镇北侧道路由南向北超速行驶至事故地点,将在道路上由西向东横过道路的行人刘某某(女,48岁)撞倒,造成刘某某死亡、车辆损坏的一般亡人道路交通事故。经法医鉴定:刘某某因交通事故中钝性外力作用于头部致闭合性颅脑损伤而死亡;经哈尔滨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五常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常某某负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刘某某无责任。
2020年10月1日被告人常某某投案自首。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来源、到案经过、现实表现等;
2.被告人常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3.证人王某某、裴某某的证言;
4.五常市公安局法医鉴定意见书、五常市公安局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黑龙江钜诚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书等;
5.现场勘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常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常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并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常某某案发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自首,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对其处罚。被告人常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黑龙江省五常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姚炎婷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日
附:
1.被告人常某某现羁押于五常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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