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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常某某交通肇事案)_山东省龙口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龙口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龙检部三刑诉〔2020〕13号 

  被告人常某某,男性,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427198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定西市临洮县**镇**村**社,现居住地:山东省烟台市龙口市**街道**村,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龙口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0月15日被龙口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交通肇事罪,经龙口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0月22日被龙口市公安局逮捕,于同年10月24日被龙口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龙口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0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当日已告知被害人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法定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24日0时10分许,常某某驾驶甘*****号轿车由东向西行至龙口市王村闫家村委活动室西路口处,在向北右转弯过程中将杜某某轧伤,后在倒车过程中,与王某某停放的鲁*****号轿车相撞,肇事后,常某某驾车逃离现场,杜某某经医院抢救无效于2019年6月5日死亡。经山东永鼎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被害人杜某某符合因缺血缺氧性脑病变致中枢神经系统衰竭死亡,其死亡与交通事故存在直接因果关系,参与度为100%。经龙口市公安局交通管理部门认定,常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杜某某无事故责任。

    2019年5月24日16时许,常某某至龙口市公安局投案自首,2019年6月24日,常某某赔偿被害人家属并于2019年10月15日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事件单、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道路交通事故调查表、谅解书一份、交通事故死亡赔偿协议一份、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村委监控视频、

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及现场图、事故照片,司法鉴定意见书、证人石某某、赵某某、杨某某证言、被害人王某某陈述、被告人常某某供述及其户籍材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常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常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交通肇事,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龙口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吴道明

     2020年11月2日

附件:

1.被告人常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处

2.随文移送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视频光盘一张、电子卷宗光盘一张、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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