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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常某某交通肇事案)_平乡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平乡县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平乡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检公诉刑诉〔2019〕46号

被告人常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5321971********,汉族,小学文化程度,群众,务农,户籍所在地及住址平乡县**村**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月2日被平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16日被平乡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平乡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常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一案,于2019年3月13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先后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1月6日17时许,被告人常某某无证驾驶合力牌叉车沿邢临线由西向东行驶至邢临线**公里处后,靠左侧逆向行驶与对向王某某无证驾驶无号牌豪爵牌普通二轮摩托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王某某受伤。经鉴定王某某的损伤属重伤二级。经交警部门认定常某某负此事故主要责任,王某某负此事故次要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涉案肇事车辆;2.书证: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驾驶人员信息查询、调解谅解书及户籍证明等;3.证人郭某某等5人证言;4.被告人常某某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事故车辆痕迹鉴定意见书、伤情鉴定意见书;6.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7.其他证明材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常某某无驾驶资格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辆逆向行驶与他人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重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平乡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双华

2019年3月15日

附:

1.被告人常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及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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