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长检一部刑诉〔2020〕1664号
被告人自报常某某,女,1983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4103261983********,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在河南省洛阳市汝阳县**镇**街**,在沪无固定住所。2020年7月11日因涉嫌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被上海市公安局长宁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3日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三十日,同年4月20日因涉嫌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经本院批准,由上海市公安局长宁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长宁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常某某涉嫌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于2020年9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三日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以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常某某对本案同意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起,被告人常某某在“直播助手”(也叫“爱爱你”)直播平台上使用网名“长舌女优”进行网络直播。在直播中以赠送虚拟礼物为条件,向平台观众传播淫秽视频,并通过将虚拟礼物折算相应的人民币与平台分成获利。2020年6月29日,被告人常某某在收取观众陈某某赠送的虚拟礼物后,通过微信向其发送淫秽****,后在微信中继续向陈贩售淫秽****。经鉴定,常某某共发送给陈某某淫秽视频文件22部。
2020年7月10日,被告人常某某主动至公安机关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证人陈某某的证言、微信聊天记录、充值记录、转账记录等证实,其在茅台路250弄9号602室家中使用手机登录“爱爱你”直播平台并进入被告人常某某的直播间,充值赠送虚拟礼物后,被告人常某某发送淫秽视频文件给其,后续在微信中又多次向其出售淫秽****。
2.电子数据检验笔录、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电子数据提取录像、上海市公安局长宁分局淫秽物品审查鉴定书等证实,被告人常某某通过微信向陈泽昊发送视频文件共****,经鉴定及去重,其中22个为淫秽视频文件。
3.上海市公安局长宁分局搜查笔录、扣押清单、扣押物品照片等证实,从被告人常某某处扣押涉案物品情况。
4.公安机关出具的案发经过表格、到案经过证实,被告人常某某的到案情况。
5.被告人常某某的供述、支付宝账单等证实,被告人常某某直播收益情况。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常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常某某以牟利为目的,利用互联网贩卖、传播淫秽视频文件,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常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常某某犯罪后主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常某某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之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审判。
此致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刘晓
2020年9月11日
附:
1、被告人常某某现羁押于长宁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各一份。
4、相关法律条文。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 以牟利为目的,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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