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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常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内乡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内乡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内检一部刑诉〔2020〕1120号 

被告人常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9261971********,汉族,小学肄业,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内乡县,住内乡县***乡****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7日被内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内乡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常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12日10时53分许,被告人常某某酒后无证驾驶无牌普通两轮摩托车,从内乡县余关镇宝天曼大道小卖部由北向南行驶,后又沿着X042省道行驶至内乡县海天楼路口路段处,被内乡县公安局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襄阳汇驰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常某某的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1.12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前科情况查询证明、血样提取登记表、认罪认罚具结书等书证;2、证人证言:证人刘某某等人证言;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常某某的供述;4、鉴定意见:血醇鉴定报告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常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常某某在道路上醉酒无证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常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内乡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范晓宇

2020年11月24日

  

附:

1.被告人常某某现羁押于内乡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 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 移送《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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