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宛龙检一部刑诉〔2020〕361号
被告人常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9251979********,汉族,初中毕业,务工,住河南省镇平县遮山镇***村****组**号。2018年4月21日因酒后驾驶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符的机动车被公安机关罚款1500元,暂扣机动车驾驶证6个月。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4日被南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常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0日21时39分许,被告人常某某酒后驾驶豫R9****红黑色铃木牌普通二轮摩托车沿南阳市中州路自东向西行驶至与北京路交叉口西100米附近被执勤民警现场查获。经南阳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鉴定所鉴定,常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22.51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
2. 被告人常某某供述与辩解;
3. 鉴定意见;
4. 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常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常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常某某认罪认罚,签署具结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常某某曾因酒后无证驾驶被公安机关行政处罚,系从重处罚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常某某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6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速裁程序,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伟
检察官助理:赵子展
(院印)
2020年6月11日
附件:
1.被告人常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36********)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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