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黑方检刑诉〔2019〕149号
本案由黑龙江省方正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常某某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1月1日、11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4日13时许,被告人常某某酒后无证驾驶龙迪牌电动正三轮摩托车,沿国道哈同公路自南向北行驶至471公里500米处时,被公安机关当场查获。经司法鉴定:龙迪牌三轮车属于机动车范畴内的电动正三轮摩托车。常某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00.97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辆。
常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常某某户籍证明、现实表现、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等;
2.被告人常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黑龙江锦融成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
4.黑龙江省方正县公安局现场勘验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常某某在道路上醉酒无证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黑龙江省方正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金程
2019年11月20日
附:
1.被告人常某某现取保候审于黑龙江省方正林业局*经营所;
2.全部案卷材料及证据;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本起诉书所依据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做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之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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