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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常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泌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泌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泌检一部刑诉〔2020〕164号 

  被告人某某,男,********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2********081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驻马店市泌阳县,住泌阳县赊湾镇**村委会****号。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经泌阳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3月26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泌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常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8日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义务,以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讯问了被告人并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5日22时30分左右,被告人常某某酒后驾驶车牌号为豫Q*****五羊本田白色踏板摩托车行驶到赊湾镇粮管所门前路段时被赊湾派出所民警当场查获。经驻马店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检测,常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49.40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供述;2、户籍证明、到案经过、前科查询;3、驻马店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检验报告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常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常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款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常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泌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孟森

(院印)

2020年6月22日 

附件:1、被告人常某某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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