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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常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淅川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河南省淅川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淅检一部刑诉〔2020〕797号

被告人常某某,女,汉族,初中毕业,农民,住某县城关镇某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6日被淅川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淅川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常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5月28日21时29分,被告人常某某酒后驾驶无号牌两轮摩托车行驶至淅川县城关镇上九路三小红绿灯路口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河南圣德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从送检的常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其含量为171.45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常某某供述;2. 证人李某某证言;3.血醇鉴定报告;4.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常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常某某醉酒后无证驾驶无牌机动车辆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淅川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赵均峰

杨定军

 2020年9月3日

附:

   1.被告人常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卷宗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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