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岷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岷检一部刑诉〔2020〕148号
被告人常某某,男性,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429198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定西市岷县,住岷县**镇**村**号,2013年10月29日因犯聚众淫乱罪被岷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20年9月24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岷县公安局刑事拘留,9月27日岷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岷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常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8月29日22时30分许,被告人常某某酒后驾驶甘JA***1号小型汽车沿岷县岷州西路风情一条街由北向南行驶,行至公园小区门口处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发现被告人常某某涉嫌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当晚将被告人常某某带至岷县中医院抽取血样,经甘肃天信司法鉴定所鉴定,被鉴定人常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74.53mg/100ml,属于醉酒驾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接处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取保候审决定书、户籍证明、驾驶人员信息查询结果单等书证;
2.被告人常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鉴定意见;
4.现场照片等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常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本院认为,被告人常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甘肃省岷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杜玉林
2020年8月21日
附件:1.被告人常某某现住甘肃省岷县**镇**村**号,联系电话:1899327****
2.案卷材料1册和证据2份、《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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