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罗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罗检公诉刑诉〔2020〕277号
被告人常*波,男性,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324************,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曲靖市罗平县,住罗平县大水井乡***村委会**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30日被罗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罗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常*波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的法律规定,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6日22时许,被告人常*波饮酒后无证驾驶云D31***号北京现代牌小型轿车从罗平县大水井乡大水井村委会三家村向上庄科村方向行驶,行驶至罗乃线K16+500米处时,常*波在倒车避让对向行驶车辆过程中,所驾车辆右后轮驶离路面悬空于道路右侧排水沟上,常*波遂到罗平县公安局大水井派出所报案请求帮助,民警到达现场对常*波进行了呼气酒精检测,检测结果为150.00mg/100ml。随后民警带常*波到罗平县人民医院提取其静脉血样2份。经云南云通司法鉴定中心检验,常*波血样中定性检出乙醇,含量为124.71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常*波供述和辩解;2.证人常*平、常*元证言;3.血样提取登记表、照片;4.呼气酒精含量检验结果告知记录、司法鉴定意见书;5.户口、前科证明等证据材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常*波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且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准驾车型不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常*波还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自首情节。在审查起诉阶段,被告人常*波自愿认罪认罚,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依法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云南省罗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吕庆昌
2020年8月11日
(院印)
附:1.被告人常*波现取保候审在家(电话:181****7323)。
2.侦查卷2册、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量刑建议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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