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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常某某危险驾驶案)_上蔡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上蔡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上检公诉刑诉〔2018〕578号

被告人常某某,男,1966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51966********,汉族,小学,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驻马店市上蔡县,住上蔡县**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上蔡县公安局决定,于2018年9月5日被上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驻马店市上蔡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常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9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108年9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9月1日22时许,被告人常某某酒后无证驾驶一辆黑BH****小轿车行驶至上蔡县**乡**村**庄路口时,被民警查获。经鉴定,被告人常某某血液中乙醇的含量为173.35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等;2.证人证言: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常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鉴定书;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车辆照片道路照片;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讯问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常某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上蔡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代理检察员:张金锋  

2018年9月10日

附:

    1.被告人常某某现在羁押于上蔡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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