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常某某危险驾驶案)_吉林省桦甸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吉林省桦甸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桦检一部刑诉〔2021〕143号 

被告人常某某,男,1968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202251968********,汉族,初中文化,桦甸市**公司工人,户籍所在地吉林省桦甸市,住桦甸市**住宅楼。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桦甸市公安局决定,于2021年1月14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桦甸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常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2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2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1年1月13日1时4分许,常某某饮酒后驾驶吉******号小型面包车沿桦甸市渤海大街由西向东行驶至**路东侧200米处时,被桦甸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民警当场查获,经桦甸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常某某静脉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25.55mg/100ml,属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一、书证:1.案件提起及抓获经过;2.民警工作说明;3. 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4. 驾驶人体内酒精含量检验记录表;5.机动车、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6.户籍信息;7. 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说明;

二、被告人常某某供述和辩解;

三、鉴定意见:桦甸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报告。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常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常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常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吉林省桦甸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俊毅

2021年2月24日 

附件:

1.被告人常某某取保候审于现住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