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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常某某危险驾驶案)_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广检一部刑诉〔2019〕429号 

被告人常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5231987********,汉族,初中文化,山东省广饶县人,户籍所在地:山东省东营市广饶县**镇**村。因危险驾驶嫌疑,2019年10月27日被广饶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30日被广饶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广饶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常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9月30日12时55分许,被告人常某某酒后驾驶鲁******小型普通客车沿广饶县东王路由北向南行驶至广饶县丁庄镇五寨路口处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常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99.86mg/100ml。常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所犯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某某电子档案信息、驾驶证信息、车辆信息、抓获经过等书证;2.被告人常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东营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报告;4.抽血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常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常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常某某具有坦白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一个月以上三个月以下拘役,并处罚金,可以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翟文慧

2019年12月11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广饶县**镇**村。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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