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成青检二部刑诉〔2020〕207号
被告人常某某,男, 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1271990********,汉族,中专文化, 公司员工,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雅安市芦山县**镇*村**组**号。2019年10月17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由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常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2020年4月1日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常某某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常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7日23时35分,常某某驾驶一辆号牌为川R*****的小型轿车,沿**路**段由**路**路口向**立交方向行驶,当行驶至青羊区**路**段**号门前路段时,被民警挡下检查,经抽血检测,其血液乙醇浓度为160.3毫克/100毫升,系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常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常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许凡
2020年4月2日
附:
1.被告人常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872816****;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光盘壹张,《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壹份、《量刑建议书》壹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