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刑检刑诉〔2020〕408号
被告人常某某,男,195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09191955********,汉族,高中文化,个体劳务,户籍所在地江苏省东台市,住江苏省东台市三仓镇**村**组**号。被告人常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1日被东台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1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东台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常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4日20时30分许,被告人常某某酒后驾驶苏J****6普通二轮摩托车沿226省道由南向北行驶至202公里200米处时,被公安民警当场查获,经呼气检测酒精含量为129毫克/100毫升。后抽血检测并经盐城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被告人常某某的血样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44毫克/100毫升。
被告人常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认罪认罚并同意速裁程序适用。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东台市公安局出具的被告人常某某人口基本信息表、发破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周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常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盐城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物证检验报告;
5.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常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行驶于道路,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常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军
检察官助理:周玲玲
2020年6月23日
(院印)
(此页无正文)
附件:1.被告人常某某现取保候审在东台市三仓镇**村**组**号的住所;(139****3869)
2.案卷材料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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